花开的那一瞬间 发表于 2017-7-12 14:39:49

碧桂园层高缩水被起诉 法院判退3万房款

周女士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但交房后,周女士发现层高缩水了。对此,碧桂园公司却辩称合同约定的是暂测层高,而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因此碧桂园公司不构成违约。碧桂园集团,总部位于广东佛山顺德,是中国最大的新型城镇化住宅开发商。

日前,法院终审判处碧桂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记者注意到,在过去的两个月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陆续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

·起因· 约定层高4.55米以上 交房时却缩水

2013年10月19日,周女士与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女士从碧桂园公司处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如东县城武夷山路西侧、金沙江路南侧地块一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建筑面积共26.55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每平方米14451.53元,总金额383688元。合同约定,碧桂园公司应在2015年4月11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交付。

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层高为暂测层高,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层高大于4.55米,周女士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接受。

2015年4月8日,碧桂园公司通知周女士于2015年4月11日办理交房手续,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该公司交付房屋的层高(不含楼板高度时的净高为4.07米)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接受。

·维权·

业主起诉碧桂园 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

在与碧桂园公司交涉无果后,周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碧桂园公司赔偿已支付房款的15%。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期房,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房屋层高4.55米,并注明该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约向被告碧桂园公司支付房屋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碧桂园公司虽按约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园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房屋层高的明显降低,客观上必然导致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较大影响,但碧桂园公司显然已无法将案涉房屋的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周女士主张碧桂园公司以返还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与碧桂园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园公司适当减少房屋价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宜。

法院为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周女士房屋价款人民币30695元。

·发展·

碧桂园上诉被驳回 业主指其“耍赖”

法院判决后,碧桂园提出上诉。其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合同约定的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碧桂园公司以实际层高交付,不构成违约;此外,案涉房屋的实际层高满足设计规范,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仅相差0.3米,差距比例仅为7.6%,使用功能未受影响,房屋价值也无贬损,故不应酌情减少房屋价款。

对于碧桂园的上诉理由,周女士认为碧桂园有耍赖的嫌疑。其表示,她并非专业人士,其收房时并不知道房屋层高不够,而碧桂园公司明知却没有告诉她,该行为属于欺骗购房人。周女士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为4.55米,不是暂测层高。

5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碧桂园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案涉房屋层高明显降低客观上会影响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碧桂园公司亦无法将房屋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之间的差异、房屋价格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酌情确定减少案涉房屋价款30695元并无不当。

·背景·

半年内被7业主起诉 均被判退部分房款

记者注意到,仅在过去的4月份与5月份,包括周女士在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

2013年7月16日,徐某向碧桂园公司购买前述的两套商品房。交房后,徐某以层高缩水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明后判决碧桂园公司酌情减少徐某房款合计87399元。判决后,碧桂园上诉被驳回。

缪某因层高缩水诉至法院要求碧桂园退赔部分房款,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缪某房屋价款43671元。碧桂园上诉,之后被终审法院驳回。

黄某也因此起诉了碧桂园公司。法院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向业主黄某补退房价款42141元,但碧桂园公司以黄某收房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层高的接受和认可而提出上诉。

今年4月24日,终审法院驳回了碧桂园公司的上诉。法院认为,黄某并不具有房屋层高测绘的专业知识,无法凭主观感受判断房屋层高,不能据此判定黄某是对实际层高的认可。

今年4月27日,有两起碧桂园公司一审判败诉后提出上诉又被驳回的案件。其中施某获得法院支持减付房屋价款76752元;马某减付房款人民币29897元。

另一起碧桂园上诉被驳回的案件,显示判决日期为今年5月2日,此案与前述的周女士为同一天宣判。2013年7月13日,吴某和朱某向碧桂园公司购买前述商品房,约定层高为4.55米;总金额为580828元。

随后吴某和朱某以层高缩水诉至法庭获得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吴某、朱某房屋价款43681元。碧桂园公司上诉后被驳回。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处:中国经济网 201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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