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开的那一瞬间 发表于 2017-8-4 15:35:00

房屋中介帮人POS机套现7200余万获利50多万获刑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府市口附近的老巷内,有个远近闻名的中介一条街。狭长的胡同两旁,林立着各色招牌,房屋租售、用工信息、出国劳务等,门店一个挨一个。然而,除了商户合法经营,还有一种“服务”也隐匿其中,成为一道“独特风景”,那就是利用POS机非法套现。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黄艳芳及其助手潘红伟通过虚构交易,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7200余万元,从中获利50多万元。今年6月,淮安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艳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潘红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母子”搭档套现数千万元

黄艳芳出生于1965年,多年来一直做房屋中介生意,其“忆宁中介”公司即位于中介一条街。潘红伟是黄艳芳女儿的朋友,2013年,他从安徽老家来到淮安,在黄艳芳店里帮忙。黄艳芳见他踏实肯干,认他做了干儿子。

房地产中介竞争激烈,生意并不好做。在和朋友的日常交流中,黄艳芳得知,利用POS机帮人套现获利丰厚,于是动了这方面的歪心思。从2013年1月开始,她以“忆宁中介”为“根据地”,虚构“淮安区南闸镇树人电脑配件经营部”“淮安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区天平加油站”等10余家经营部,以其本人或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14台POS机;之后,以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批发、日用百货零售、瓷砖销售等交易为名,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对方1%的手续费。

“如果遇到刷卡提现多的,手续费也会打折,一般是七至八折。”归案后的黄艳芳交代。

相比信用卡取现,POS机套现额度高,手续费低。一般信用卡取现,最多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的现金,且需支付银行1%至3%不等的手续费及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比如,用信用卡取现1万元,如果手续费率为1%,那么,不仅需要支付100元的手续费,还需要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即一天的利息要5块钱。而用POS机刷卡取现,取现额度大大提高,还可获得最高50天的免息期,自然更吸引人。慢慢地,到店里刷卡套现的人越来越多,黄艳芳干脆在店门口挂上“信用卡提现”的招牌。

黄艳芳准备大干一场,潘红伟成了其“得力助手”。据潘红伟交代,起初,他店里的活都管,每月拿2000元的工资;后来,他主动放弃“固定工资”,把更多心思放在刷卡套现上。很快,他就可以“独当一面”了。黄艳芳信佛,隔三差五要去全国各地的名寺古刹进修,店里的事情基本由他打理。除了看店,潘红伟主要负责日常的套现业务,记录并保管套现的流水账。黄艳芳则负责筹钱,同时不定期来店里和潘红伟对对账。

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忆宁中介”公开宣传刷卡套现,遂将潘红伟抓获,当场查扣POS机14台;4天后,黄艳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的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至案发,二人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7200万余元,从中共获利50多万元。

是谁在刷卡套现?

家住淮安区的老于是做水泥生意的,平常客户从他那进货都会赊账,所以他手头的周转资金偶尔会有些紧张。一次,他看到黄艳芳门面房上的宣传广告,才知道可以刷信用卡提现。他想起自己身上正好有张农行信用卡,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进去了。当听到每提现1万元只需交100元手续费,老于很高兴,一次就刷了2万元。之后,他又因家里缺现金,到黄艳芳那里刷了5000多元。

相比之下,同样是做生意的老李更加“大手笔”。据他回忆,自己一共有三张信用卡,从2013年开始,前前后后共刷了12次,套取现金12万元。

承办检察官徐成介绍,在已经掌握的26名刷卡人中,大部分都是像老于和老李这样需要资金周转的个体老板,每次套现的金额多在万元左右。

除了生意人,还有就是一些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年轻人。“很多是学生,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有的年轻人刚工作,基本是‘月光族’,每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元,但他们的月均消费却达到了五六千元,靠的就是用信用卡提前消费。”徐成说。

徐成介绍,本案套现人相对简单。曾有媒体报道,除了资金周转不灵的生意人、没钱但又不愿意向朋友借钱的人,还有一些专门以卡养卡的消费者及短期投机者。山东济南的一个普通白领,就曾在POS机刷卡,利用免息期“以卡养卡”套现,不但买了新车,还从银行赚取了大量积分。

徐成提醒,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刷POS机套现行为都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他还介绍,推销POS机的人目前尚未归案,但据黄艳芳供述,她走上POS机套现的路,推销POS机的人“功不可没”,从虚构公司、申办POS机到宣传销售套现业务、汇转资金等,公司均有专人专责,分工明确,不难推测这是一个专业化的犯罪团伙。

为套现,亲戚朋友“总动员”

为了更好地了解POS机,对案件准确定性,办案人员专门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了解了POS机的相关问题。POS机是随着信用卡产业发展兴起的一种信用卡终端阅读器,将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即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

银行工作人员岑先生说,除了巨大的刷卡需求,POS机刷卡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和利益分配空间,从而形成了POS机网点的迅速扩张。他介绍,大家平时消费后,刷卡、输密码,然后签字走人。在这几分钟时间里的三步操作中,就有至少三方机构进行利益分成。POS机刷卡每刷一笔都会产生相应的手续费,根据国家规定,这些手续费由卖家承担。早前,这笔手续费分成比例是7∶2∶1,其中,发卡银行占7成,提供POS机并对商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取2成,剩下的1成给银联。

一般情况下,正常办理POS机有3个渠道,一是通过银行,二是银联,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人们非常熟悉的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等。以前,只有银行和银联能办理,那时POS机的推广相对缓慢。2011年,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呈井喷发展,希望从中分一杯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支付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3月,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多达267家。

为了推广业务,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在全国各地招代理。笔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POS机代理”,检索词条达290万条之多,除了部分警方破获的案例报道外,绝大多数都是POS机代理代办广告。随意点开一个网站,几十种POS机按厂家、功能、刷卡限额不同,价位在100元至2000元不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银行办理POS机,申请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完备资料,有的银行还要求申请方提供水电费或电话单,严格一点的还会有安装人员上门实地考察收款交易的真实性。然而,为了争抢客户,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降低了线下POS机的申办门槛,加之代理商鱼龙混杂,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中黄艳芳的POS机,都是从上门推销的人手上买的。对方告诉她,帮别人刷信用卡就能赚取手续费,而她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用来结算收款的银行卡,其他资料均由他们代为准备。

由于在同一台POS机上反复刷卡容易引起银行注意,因此,黄艳芳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以他们的名义陆续办理了14台不同类型的POS机,其女儿、姐姐、姐夫、外甥均成了这些POS机分别绑定的“商户”,经营范围也五花八门,超市、百货、服饰、电器、瓷砖、建材、加油站……黄艳芳说,这些商家的名称都是办理POS机的人随意定的,既没有真实经营,也没有实物交易。

“被告人正是利用了部分人的麻痹心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一些人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的实现。”办案人员予以总结。

被告人终尝恶果

2016年10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2017年1月,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艳芳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潘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艳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6月2日,淮安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艳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潘红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7月6日,黄艳芳被送往监狱服刑。
  (出处:检察日报 2017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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