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查商品房违规销售 个别项目仍 “顶风作案”
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成为各大热点城市落实“房住不炒”的工作要点。6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七部委发布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住建委会日前表示,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加大市场执法整治力度,住建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售商品房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相关部门整治力度加大,新京报记者也走访了北京多个区域的楼盘来探查北京新房市场是否依然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
通州:被查违规住宅项目已全面整改
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执法部门会同通州区住建委对通州区台湖银河湾、十里春风嘉园等8个在售商品房项目率先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重点针对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捆绑销售、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通州区限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阳光花庭项目涉嫌无证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首开缇香雅园项目销售现场未明示绿色建筑星级等问题,已由通州区住建委立案处罚。
8月20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阳光花庭项目已经取得相关预售证进行对外出售,首开缇香雅园销售现场已经按照要求公示了绿色建筑星级等相关材料。
8月23日,通州区住建委市场科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在此前调查阳光花庭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涉嫌无证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目前已经取得证件正常对外出售,此外,首开缇香雅园项目上述违规行为也已经整改到位。
通州俩公寓:注册公司,突破限购
新京报记者在通州区走访时发现,个别项目依然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位于通州区运河畔的成大广场在销售公寓产品时试图以公司购房的方式突破限购政策。
此前,通州区发布《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其中,购买通州区商务型公寓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成大广场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没有购房资格的话,给你介绍注册公司,花个万八千块钱的费用,速度可以超乎正常程序。公司每年需要两三千块钱的费用打理。”
销售人员还称:“目前,预售证已经拿下来了,但是还没开盘,只有公寓楼有预售证,其他的没有预售证,但是价格是六万多块钱一平米。”
无独有偶,同在通州运河畔的复地中心项目销售人员称,“写字楼和公寓都有,如果没有购房资格,想买房就去工商局门口找那些扎堆的人办理个公司,回来就可以买了。目前有一栋没预售证,价格约6万元/平米。”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于8月22日下午,联系到了通州区住建委市场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项目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对外报价,不允许上述宣传注册公司或者直接帮客户办理公司以获得购房资格,接到此消息后,相关部门会及时介入调查。
大兴区一商业:涉嫌“无证售房”
多位购房者反映,此前在大兴星光·视界中心底商的一个售楼处,交了10万排卡费购买该售楼处对外宣传的“华远商业”下沉商铺。至今项目不见开盘,更看不到项目的任何证件。
本周一,记者来到该售楼处。现场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项目就在马路斜对面。在售的下沉商铺这几天就要开盘,现在已经排卡,单价约2万元/平米,沙盘上不显示,项目就在对面。我们预计下周开盘,当天集中选房。这是之前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以后分割给我们的房源,共18套。现在排到三四十个号了。”
蹊跷的是,记者在销售处现场并未看到该项目的相关证件,查遍相关部门网站亦未发现相关证件。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称,“我们已经拿到房本了,有房本就可以了,但现在不能给您看,交了排卡费的现在也看不了。”
据上述部分购房者提供的收据显示,今年8月6日,购房者缴纳10万元费用,收据上有疑似“星光办理费(订款)”的手写连体字,收款单位盖章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星光拓诚”)。此外,有购房者还收到一张星光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意向表中填写了标记华远商业的三个编号,缴款金额为十万元,落款还有现场客服和财务收款人的签字。
此外,购房人李慧(化名)告诉记者,“8月3日,我就付了排卡费,一直没看到项目相关证件,更没有通知具体开盘时间,现在被通知办理退款手续,理由是所有房子都被一个人买走了,不卖了。”
8月22日上午,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星光拓诚相关部门,截至发稿时,尚未接到该公司相关说明和证件。
随后,记者就此事又联系到了大兴区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未查到上述关于华远商业案名的预售证和现售证,按规定新房售楼处不能无证销售,更不能在无证的情况下收取排卡费,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调查。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认为,上述事件中,销售方涉嫌无证销售,若查实10万元是在其无证销售的情况下收取的订金,购房人有权依法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可对涉事房企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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