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摊面积最低标准 加强住房“住”的属性 减少“炒”的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建议,按照套内面积进行销售,制定公摊面积最低标准□ 本报记者李韶辉
针对饱受争议的公摊面积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梅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张晓建议,国家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计入销售面积,规定按照套内面积进行销售。
前不久,“买100 平方米只得70 平方米”的案例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今年2 月18 日,住建部官网发布38 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亦引起热议。
张晓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自我房产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一些地方因套内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物业缴费计算面积、公共停车区域使用权、小区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权、公共区域物业维修费用等问题,引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业主维权和矛盾的产生,跟公摊面积产权不清晰有关。
在张晓看来,征求意见稿只是技术规范,约束的是工程建设行为,对象是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与“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来计算销售和保有,并无直接关系,也和房价真正的涨跌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在商品住房购买、保有过程中,还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在目前大多数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前期宣传的都是以建筑面积来计价,而与我们最终签订的合同当中,却基本上都是按照套内面积来计价。”张晓告诉记者,当前的公摊面积计算,既缺乏统一标准,在测量上又不具有独立性,“说白了主要就是由开发商测算,然后交由规划部门审批即可。”
“正是由于业主无法完成公摊部位的测算,才使得开发商很容易在公摊面积上做文章。”对此,张晓表示,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成熟,国家应对可分摊面积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要求强制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的要求,他建议参考欧美、香港等发达地区的成熟做法,调整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规,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计入销售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进行销售。
张晓认为,这将加强住房“住”的属性,减少“炒房”的操作空间。当然,公摊面积涉及公共配套,并非越小越好,国家应制定最低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要求。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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