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要注意自己的形象
近日,某列车上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张女士正在熟睡,突然被惊醒,发现自己床铺上和脚上有不明液体。随即选择报警,很快,嫌疑人陈某就被警方抓获,其交代,他看到张女士长得漂亮,正在熟睡,没有控制住自己就实施了猥亵。目前,陈某已被铁路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真是太猖狂了,竟然在列车上对陌生女子实施这么猥琐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首先,从民事上来说,陈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性骚扰。《民法典》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陈某趁女子熟睡,实施猥亵,肯定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因此女子除了要求警方依法对陈某处理外,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其次,从行政上来说,陈某的行为属于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具体到本案,警方认定列车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对陈某顶格处罚,行政拘留10日。这里有人疑惑,陈某这么恶劣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注意,强制猥亵罪一定要要使用暴力、猥亵或其他手段,且情节严重,本案陈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尚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另外,如果陈某结婚的话,警方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把陈某被拘留的原因和场所通知陈某的家属,如此,真不知道陈某怎么面对自己的家庭?
最后,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女同胞,如果不幸遇到这种事,千万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报警,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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