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彧卿 发表于 2022-4-19 10:19:52

为妇女权益保障注入更多力量

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在一审稿基础上强化了对妇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晋升机会等多项权益的保护。其中,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的条款备受舆论关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也存在着实操性弱、缺乏制度刚性、旧规定与现实脱节等问题。早在1992年,我国首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便提出了“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然而,拐卖和收买行为一直在暗地里滋生。最高检报告显示,过去20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提起公诉的一度达到每年1.4万多人,经过多轮专项整治,去年仍有1135人,这还仅仅是浮出水面的部分。    从相关报道中不难发现,此类案件的知情者在当地不可谓不多,露出的破绽不可谓不明显——落户和结婚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计生管理、特殊群体排查……各个环节都具有防止妇女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把关功能,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层层失守,个别案件中竟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拷问着法律实效与社会良知。很多人或是碍于熟人情面,或是担心被打击报复,或是错误地认为买卖妇女属于“迫不得已”,再加上对不揭发不解救有何后果一知半解,遂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对拐卖行为视而不见,扮演起犯罪的帮凶角色。为避免在解救被拐卖者时受到激烈阻挠,刑法曾规定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收买者可以免责,近年来才调整为从宽处理,足见此类犯罪的积弊之深。    不能默认历史欠账长期存在的合理性。为法律的高压线通上电,才能更有力地筑牢妇女权益保障社会防线。此次拟针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建立强制报告排查制度,与《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等文件有关规定相衔接,是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打击拐卖、绑架妇女等犯罪作出社会治理层面的系统安排,包括哪些主体负有报告义务,哪些应当参与排查解救,哪些要承担好安置救助职责。这也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提升个人责任感,形成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对犯罪行为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将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写入草案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个进步,但不能止步于此。负有报告责任的主体失职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可否为报告者提供允许匿名、善意报错豁免、给予法律援助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从而打消人们的顾虑?报告、解救、安置等工作具体怎样执行?比如解救了遭拐卖的精神障碍者后,将其留在案发地照料明显欠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并在实际运行中宣传、调整和压实责任。在这方面,最高检等九部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编制体例和权责划分方式,以及德、加等国的立法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来,适用该意见制止了对孩子不法侵害的案件已有1600多起。有理由相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随着强制报告制度得到良好落实并不断向前迈进。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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