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要依法、合法拆迁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2-5-24 10:29 编辑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拆迁户不愿在一定期限内妥协退让,拒不签订协议,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而拆迁部门实施强拆的理由往往多种多样,但具体到强拆行为上来看,总归要落实到拆迁部门是否有职权、事实是否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强拆程序是否合法这四个方面,而是否具有职权是首要的一点,今天,下面通过一则强拆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非法强拆案件中,拆迁部门经常会有哪些违法点。
一、案情简介:陈某系xx村的村民,2015年开始在本村承包荒地经营养殖场,用来进行种鹅培育养殖。2019年3月,陈某的养鹅场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陈某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4月,拆迁部门在陈某养鹅场外墙张贴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将陈某养鹅场认定为违建,并于当日将陈某的养鹅场的六座鹅棚全部拆除,陈某损失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拆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陈某违法占地,未取得规划许可,我们强拆是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强拆合法,请求判决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行政机关的权力,均系来自法律的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镇政府是否有进行违法占地、强拆违建的职权,必须要依法判定,但本案中镇政府仅仅辩称其调查事实清楚、强拆合法,但并未提供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实施强拆行为的职权依据,因此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便仅从这一点来判定,拆迁部门强拆即应被判决违法。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此可见,对于农村违法占地的查处,应当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实施,本案中镇政府无权对陈某的养鹅场进行所谓的查处,更无权强拆,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其实施的强拆系违法强拆。
最后,从强拆程序看,拆迁部门强拆前既没有依法对陈某进行催告,也未进行公告,更没有听取陈某的陈述、申辩,也未召开听证会让陈某发表意见,拆迁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这个角度看,其强拆行为亦属违法。
三、法院判决: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养鹅场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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