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海城“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15日13时33分,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南路襟德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非营运)碰撞行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汕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海丰县海城镇“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汕安办函〔2023〕4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小劲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海城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海城镇‘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丰海城“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记公司”)为事故发生车辆所属单位。该公司于 2017年8月25日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X1QY82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7-08-25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林少城,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地址:海丰县城东镇关后村四组,经营范围: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安装、吊装;道路运输服务、搬迁服务。该公司在租赁的场地上搭建简易集装箱房作为办公室,目前有特殊作业车辆4辆,员工8人。
2.事故发生单位肇事司机情况 陈*坤,男,广东揭阳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是此起事故的肇事司机。该员于2004年06月16日初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22年6月16日至2032年6月16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坤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 林少城,男,广东汕尾陆丰人,现住海丰县城东镇,是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4.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号牌号码:粤N69331;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LFCNPG6P0J2025549;发动机号:1418F084388;注册日期:2018年11月2日;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日;强制报废期止:2048年11月2日;所有人: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海丰县城东镇关后村四组;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505JQZ(STC800);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49870kg;外廊尺寸:15290×2800×3880mm;总质量:50000kg;使用性质:非运营;被投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SHZ001CTP22B021079S;保单到期日期:2023年10月10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200万。
(2)肇事车辆检验情况 经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海丰县城新广通汽车维修中心,对粤N69331号肇事货车的制动性能、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和其他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论如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未见异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15日,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受汕尾市泓润贸易有限公司雇请,到海丰县海城镇二环西路海丰惠慈月子中心(汕尾市泓润贸易有限公司承包了海丰惠慈月子中心的空气能热水改造项目)进行吊装作业。当天中午约12时50分,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机陈*坤根据其公司负责人林少城的安排,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号牌:粤N69331)到海丰惠慈月子会所准备进行吊装作业,因人流量太大,吊装设备拆装耗时较长,现场不适合作业。13时30分,陈*坤通过电话请示其公司负责人林少城车辆如何安排,林少城交代陈*坤将车辆开回公司租赁的临时停车场。13时33分,陈*坤驾车从海丰县城二环西路海丰惠慈月子中心往南进入二环南路,再沿海丰县城二环南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南路襟德路段时,碰撞从人行横道过公路的行人刘*宇、刘*荣,造成刘*宇当场死亡、刘*荣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丰县城二环南路襟德路口人行横道上,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城东镇海龙路红绿灯路口方向,西往海城镇新金川圆盘方向,路面人行横道标线清晰,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宽19.3米,为直行道,双向10车道,白天光线充足,能见度好,现场道路车流量较多。死者刘*宇身着校服,位于肇事车辆后方14.7米处,头脸部变形毁损伤;伤者刘*荣身着校服,位于肇事车辆后方斑马线上。粤N69331肇事车辆右后第三轮有血迹。
(见图1)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刘*宇,女,广东海丰人,在事故中死亡; (2)刘*荣,男,广东海丰人,在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肇事车辆投保人民币200万元,死者家属事故损失由被投保单位理赔,肇事单位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万元,估算此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2万元。
(六)其他情况 1.气象情况 根据县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气温17.3℃,无降雨,平均风速2.1m/s,东北风向,能见度30KM,排除自然灾害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路段人行横道设计相关问题 事故现场西段二环南路西华路口人行横道设置与《海丰县二环路改造工程竣工图》的设计不符,设计图在西华路口左侧设置人行横道,现场则是在西华路口右侧设置人行横道(见图2)。
根据《GB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准与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对人行横道间隔距离的设置标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间距一般应大于150米。发生事故的二环南路襟德路口人行横道与二环南路西华路口人行横道的实际间距为89米,而《海丰县二环路改造工程竣工图》设计间距为120米。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GB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准与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9.3:……人行横道线的设置间距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大于150m。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系一般事故,县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海丰县人民政府、汕尾市安委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司机陈*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海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后立即发出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海城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等部门均依照各自职能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疏导和善后等相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中心接报后,迅速派员赶往现场,经紧急处置和检测诊断,证实刘*宇已当场死亡,刘*荣受伤。120救护车随后把伤者刘*荣送至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进行救治,2023年2月27日,伤者刘*荣经治疗已出院。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海城镇人民政府、海丰县教育局妥善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安抚。经死者家属与肇事单位协商,双方已达成谅解,并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肇事单位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万元,车辆保险200万元按保险公司规定理赔,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急救、122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陈*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上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正面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查,司机陈*坤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资格,无酒驾、毒驾,未超速行驶(事故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技术报告》,粤N69331号车牌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制动系统、转型系统、灯光系统未见异常。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现场监控资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现场无突发灾害及其他影响因素,无人为故意情况,排除他杀。
四、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肇事司机陈*坤 在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进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二)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是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少城
未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陈*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少城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林少城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海丰海城“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加强交通安全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防范事故发生。
(二)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管控,建立健全勤务制度,优化勤务,增加路面巡逻和交叉巡逻密度,紧盯人、车、路、企、救等重点要素,瞄准重点环节,精准解决问题,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查处大型货车超载、超速、遗洒飘散载运物、疲劳驾驶以及摩托车无证驾驶、酒驾醉驾、不戴安全头盔、飙车、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对大型车辆驾驶员交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建议在主城区实施大型货车限制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海丰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 要强化道路及配套设施日常维护,协助县道安办做好县城交通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重点路段设施隐患排查,做好维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四)海丰县教育局 要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强化对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开展家校社共建,聘请法治副校长等方式方法,提升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筑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五)海城镇人民政府 要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安全管控,加大对辖区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加大对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组织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海城镇城西社区要加强交通劝导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城东镇人民政府 发生事故企业所在地,要加强对海丰县城记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其他建议 经查,发生事故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14年移出特种设备目录,目前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属于法律监管盲区。建议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规定,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此类车辆的监督管理。相关道路交通设施业主部门,要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完善交通标识设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科学规范设置人行横道。来源: 海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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