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被罚款+拘留...
你知道什么是断卡吗?断卡?断什么卡?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就是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两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斩断银行卡、手机卡的买卖链条,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为了进一步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陆丰公安重拳出击严打涉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
6月12日、13日,碣北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大量的分析研判,成功锁定2名涉诈逃犯的行动轨迹,经民警蹲点布控,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逃犯王某文(男,21岁,辽宁人,系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涉嫌诈骗罪的逃犯王某(男,46岁,辽宁人,系安徽省固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目前,逃犯移交工作正在进行中。
刑侦大队二中队立足职能,主动出击、密切协同,连日来联合桥冲、甲东、上英、城东、南塘等辖区派出所抓获7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目前,违法人员陈某凡、卓某然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各处罚款一万元,陈某明、李某培、洪某填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五千元。犯罪嫌疑人卓某涛、王某生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拒绝跑分
不做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法律链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END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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