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ani 发表于 2023-6-28 09:24:49

蔡某春伙同他人干这事被判刑…

时值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依托“6·1”《禁毒法》实施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为助力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工作,汕尾中院选编近三年以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珍爱生命,全民禁毒”的禁毒意识,自觉抵御毒品危害,共建“无毒汕尾”“平安汕尾”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蔡某春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制造毒品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被告人蔡某春伙同他人在陆丰市自家荷兰豆园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月11日,公安机关发现该制毒窝点,现场查获红色塑料盆疑似冰毒液体3盆,重计75千克;白色塑料盆伴有疑似结晶冰毒液体4盆,重计63.5千克;滤出疑似结晶冰毒2.291千克及制毒工具等一批。经鉴定,查获的液体和结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蔡某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汕尾中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蔡某春提供制毒场地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现有证据无法全面认定被告人蔡某春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从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出发认定其为从犯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蔡某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系“雷霆扫毒”汕尾行动后侦破的一宗毒品犯罪,在案发现场查获结晶冰毒2.291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138.5千克,数量大,该判决体现了突出打击力度、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02
林某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8月,被告人林某强先后在其住所、某商店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施某某共三次,共计重20克,共得款人民币11000元。后林某强于2022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强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城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评析: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情形。本案被告人林某强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03
刘某青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22年4至5月,被告人刘某青利用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先后在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次。后被告人刘某青于2022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城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依法判决由扣押机关对缴获的吸毒工具予以销毁。
法官评析: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极易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就是因为该行为使吸毒人员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并最终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禁毒斗争不仅要从制毒源头严厉打击,也要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环节进行有效遏制,构建全链条打击网。本案被告人刘某青在其出租屋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予惩处。
04
杨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吸毒成瘾,为筹毒资,于2022年2月至4月26日间,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价值人民币3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在陆丰市南塘镇、碣石镇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张某某、温某某、曾某某,获赃款人民币1030元,共计1.5克。
裁判结果:陆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决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追缴违法所得。经上诉后,汕尾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贩卖毒品多次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被告人既是多次贩卖毒品,又是向多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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