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发布提示
全市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传统媒体广告等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商业广告安全防护,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把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始终注意强化商业广告营销宣传的导向审查,现就加强商业广告导向审查作如下发布提示:
(一)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发布商业广告;
(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严禁使用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妨碍社会安定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严禁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六)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九)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十)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广告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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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广告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来源 :汕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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