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汕尾市城区人)被抓...
财物被盗,市民不仅关心案子能否侦破,更关心自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一直以来,汕尾城区公安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紧盯关系民生的盗抢骗等侵犯类案件,一方面持续开展破案攻坚,争取侦破更多案件,一方面积极开展追赃工作,做到能追尽追,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损失。近日,东涌派出所接到一起摩托车盗窃案,案发后东涌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立案侦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对系列摩托车被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法进行研判与分析,成功抓获2名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民警深挖细查,发现两名盗窃嫌疑人近期多次作案共盗窃摩托车5辆,并在嫌疑人住处查获2辆被盗摩托车,另外3辆被盗摩托车已被其卖出。
为尽快帮群众追回损失,民警依托社会面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循线侦查,发现王某有收购被盗摩托车的重大嫌疑。获悉该情况后,东涌派出所乘胜追击,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工作,经过严密布控和耐心蹲守,办案民警在城区红草镇成功抓获涉嫌收购被盗摩托车违法人员王某(男,汕尾市城区人),现场缴获被盗摩托车3辆。至此,5辆被盗摩托车已成功追回。
经询问,王某对其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收购赃物是违法行为对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汕尾城区公安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快速破案、全力追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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