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交警:我只是驾驶证逾期了,不是无证驾驶! 今天接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4415026900009103)(如下图)。这让我思考到一个问题:在浙江绍兴的法院,有一名当事人因为被交警处罚而提起了诉讼。这名当事人叫钱某,他认为自己被交警处罚是错误的。他认为自己是驾驶证逾期,而非无证驾驶。最终法院判决,交警处罚有误。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我做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的道理,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明确依据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1项。内容均为“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持的驾驶证只是未按期年审,而不是无证驾驶。 在2012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得到修正后,内容也得到了一些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使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达过期一年的最后期限,驾驶证并未被注销,应该视为驾驶证失效,而不是无证驾驶。我驾驶证虽然逾期,但我的驾驶资格还在,驾驶证逾期也不能直接等同于驾驶资格被取消。2000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方持有超过有效期但不满一年、尚未注销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的,关键就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超有效期但不满一年不换证,尚未注销驾驶证的,应视为有驾驶资格。理由如下:驾驶资格的理解。驾驶资格就是指公民进行驾驶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只要依法取得驾驶证,就表明申请驾驶机动车的公民具备驾驶资格,其年龄、身体条件及驾驶能力得到了交管部门的认可。由此可知,公民的驾驶资格是由交管部门核发驾驶证这一行政许可所赋予的,驾驶资格的有无取决于该驾驶许可是否存在。在此,需厘清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关系。从法理角度讲,行政许可即表明被许可人具有某种资格或权利,而是否超过有效期则是解决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交管部门是否核发驾驶证,只是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丧失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警罚款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具体来说,交警罚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罚款必须有法律依据。交警罚款必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不能随意罚款。 为此我想问问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这种处罚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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