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填(男,28岁)供认不讳
小案不小看件件系民心陆丰公安聚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侵财违法犯罪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盗窃类案件坚持露头就打、伸手就抓快侦、快破、快挽损近日陆丰公安成功破获一起摩托车盗窃案抓获两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坚决维护辖区一方安宁和群众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5月13日,甲东派出所接群众李先生报警称:其本人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钥匙未拔)被人盗走。
接警后,甲东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启动破小案机制。经调取监控,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戴着口罩作案,辨认难度较大,为及时侦破案件,甲东派出所联合刑警十中队持续走访及调取大量监控,办案民警通过数据研判分析,掌握了嫌疑人作案过程,于5月13日18时许锁定嫌疑人梁某填(男,28岁,甲东人)并获知其在汕头市潮南区一带活动,甲东派出所会同刑警十中队立即赶赴潮南区开展抓捕工作,于5月14日抓获盗窃摩托车嫌疑人梁某填。
经审讯,梁某填对5月13日晚盗窃摩托车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填已被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示请广大市民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后,切记将手机、钱包等财物随身带走,切勿大意将财物遗忘在车兜、尾箱或内置储物箱内。
同时,停车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停车场或有视频监控覆盖的停车点,并记得给车上锁,避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个人财物被盗,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警务室报警。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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