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人 发表于 2024-11-2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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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餐饮场所燃气用户的一封信尊敬的燃气用户朋友们:您好!燃气安全事关重大,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确保全镇的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杜绝燃气事故发生,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燃气用户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而设计的软管,购买正规合格的燃气管件、减压阀,软管和减压阀应按要求定期更换。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为4年,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三、瓶装液化气用户应使用有燃气经营资质企业供应的液化气,远离小商贩非法提供的“黑气”,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一操作空间,不得使用混合气源(即:既有管道供气,又有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
四、餐饮场所的存瓶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折合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五、餐饮场所的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还应同时安装自动切断阀,与报警器联动,发生意外漏气时自动切断气源。发现燃气报警器报警、闻到室内有异味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开窗通风,关闭气源,疏散室内人员,到室外安全区域拨打报警电话。严禁在泄漏现场用手机和室内电话报警,严禁开关用电设备。
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连接灶具的钢管不得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宜超过燃具判废年限。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二)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的胶管两端必须采用可靠的防脱落设施;钢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小于0.5米。(三)液化石油气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米;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米。
七、结合当前全镇的创文创卫工作要求,餐饮场所应严把环境卫生关,场所内应配备供顾客使用的垃圾投放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镇正在开展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请全镇的餐饮场所燃气用户积极配合镇村两级的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整改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燃气安全就在一念之间,事关千家万户,拧紧燃气“安全”阀,守护烟火气,您我同心,让隐患无处藏身,让安全伴您同行。​
陆丰市甲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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