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关于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这些你需要了解(四)

发布者: 快乐123456 | 发布时间: 2024-5-10 11:22| 查看数: 8744|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民族宗教政策知识
19.耕地、基本农田、宅基地不能擅自建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上未经审批建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就要判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私下买卖、转让建宗教活动场所。宅基地未经审批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违法行为。
20.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规定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须遵守《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记账,开立银行账户,统一会计人员培训上岗,落实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或在宗教部门指导下成立会计站,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接受信徒的捐献应当入奉献箱(功德箱),实行3人3把锁管理,由会计开具收入票据,出纳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和会计、出纳不得存在夫妻关系、直系或近亲属等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向宗教部门报告后,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向信众公布收支明细表,接受信教群众监督。每年一季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1.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 “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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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有哪些规定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要遵守《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委托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有管理经验的慈善组织进行。
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自愿,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既不能向宗教组织摊派,也不能向信徒和教职人员摊派。慈善活动不能附加宗教方面的条件,比如要求受助者必须是某教信徒,或者要求受助者了解或信仰某宗教。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能在慈善捐赠品里夹杂宗教用品、宗教宣传品;慈善捐赠品不能打某某宗教的标识;开展慈善活动的人员不能穿有宗教标识的服装,不能打有宗教标识的旗帜;慈善活动和项目不能以宗教用语命名。
23.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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