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反映陆丰市南塘镇南安村新厝村村霸郑锦相、郑民号霸占集体土地,村长郑景旋充当保护伞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南安村新厝村的一位普通党员、村民代表郑甲,本人在此实名举报本村“村霸”郑锦相长期侵占集体土地5亩(约为十座厝地),郑民号承包果林到期之后依然霸占集体土地约为20亩,村长郑景旋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在群众当中影响极坏。具体情况如下:
一、郑锦相侵占集体土地5亩(约为十座厝地)
大约在1997年,本村“村霸”郑锦相仗势欺人,将集体土地约为5亩霸占在自己名下,对外宣称是他的土地,并将其围成约十座厝地,在该土地上种植一些果树。这十块厝地目前对外市场价值约为60万元。
二、郑民号霸占集体土地约为20亩
此前,本村村民郑民号承包了本村土地约为20亩种植果树,到期之后,郑民号没有与村集体办续约手续,也没有将土地归还集体,而是继续侵占。
之所以称郑锦相等人为“村霸”,是因为郑锦相与郑民号、郑木初、郑金枪等人长期以来横行乡里,欺负邻里,他们于1992年购买了36支举头槌等武器,分给36个人,每人保存,曾恐吓本人。他们长期在一起称兄道弟,涉黑涉恶,称霸一方,侵占集体利益,导致许多群众对他们敢怒不敢言。
村长郑景旋2014年出任村长之后,充当郑锦相、郑民号等人侵占集体土地的保护伞。按照法律法规,做为村长,郑景旋要代表集体将郑锦相、郑民号等人侵占的土地收回,但是郑景旋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集体利益受损。
根据国家法律,私自侵占村集体土地建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恳请上级单位、领导同志前往实地调查,核实郑锦相、郑民号侵占了多少集体土地,村长郑景旋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充当郑锦相、郑民号等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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