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我镇执法人员在例行日常巡查期间,发现陈某论、蔡某钢擅自在濠头村盐埕地倾倒建筑垃圾,4月16日发现张某江擅自在该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有关规定对陈某论、蔡某钢、张某江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查,陈某论、蔡某钢、张某江对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陈某论、蔡某钢、张某江分别处200元罚款。
违法依据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倾倒在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乱倾倒建筑垃圾属违法
文明环境靠大家
希望广大群众朋友
从身边小事做起
共建共治共享美丽甲西!
来源:甲西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