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黄妈浮非法占用耕地 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涉嫌不作为

发布者: 黄荣才 | 发布时间: 2025-4-30 16:55| 查看数: 4076|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黄妈浮非法占用耕地,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给南塘镇,要求恢复土地原貌,南塘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拆违,涉嫌不作为


黄妈浮在农用地上,非法建设生猪屠宰场, 没有报建手续,南塘镇执法部门涉嫌充当保护伞

尊敬的汕尾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

我们是南塘镇竹坑村委会下寨村赤山脚地块(南坡)(确权编号:黄荣文441581150170020096J、黄荣才441581150170020086J、黄旭标44158150170020142J)的合法使用权人黄思静(黄荣文之女)、黄荣才、黄旭标。现就本村村民、中共党员黄妈浮自2010年起非法占用我方耕地,并在近期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问题解决一事,郑重提出诉求,恳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地块基本情况。涉事地块位于南塘镇竹坑村委会下寨村赤山脚(南坡),已于2017年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合法权利人为黄荣文、黄荣才、黄旭标三人。陆丰市自然资源测绘队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的《指界图(NO:QT2025012)》已明确确认该地块界限。
(二)违法事实。黄妈浮自2010年起以借用为名非法占用我方耕地,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该耕地上建设屠宰场及平房。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侵害我方合法权益已达13年之久。

二、事件经过
(一)土地非法占用过程。2010年初,黄妈浮以借用为由,向黄旭标之父黄荣武口头提出借用其耕地。因黄荣武当时身患重病,在未与其他权利人商议的情况下,口头同意暂时借用。其他权利人因长期在外务工,对此事并不知情。
(二)发现违法建设。2015年中,其他权利人返乡时发现该地块上已建成生猪屠宰场和平房,属于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当时仅口头要求归还土地,黄妈浮以已投资建设养殖场所为由拒不归还。
(三)土地确权明晰产权。2017年,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将黄荣文登记为该地块的权利人,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然而,黄妈浮在土地确权后仍继续非法占用,拒不配合村委调解意见,并谎称系其自行开垦的荒地。
(四)镇级诉求处理受阻。2024年5月,我们向南塘镇党委、政府及信访办提交了诉求。据可靠消息,黄妈浮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托关系”“送红包”等)对镇级相关部门施压,导致南塘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我方合法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

2024年10月25日黄荣才通过信访(信访编号LF4415812024102513664)提出信访诉求,属于南塘镇人民政府机关权职范围,南塘镇政府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24年11月30日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文件,关于编号LF4415812024102513664信访件的协办报告,称:接到上述信访件后,陆丰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调查南塘镇竹坑村黄妈浮非法占用信访人耕地的情况,经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核验,所涉土地确权登记在黄荣文名下,家庭成员黄思敏和黄思静,地块面积:1.39亩,在现场定位确认黄妈浮建设的猪舍和平房均在黄荣文确权登记的承包地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调查意见发函告知南塘镇人民政府,请南塘镇依法依规对黄妈浮侵占黄荣文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恢复土地原状后归还黄荣文。后续,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将跟进南塘镇人民政府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19日,陆丰市南塘镇人民政府作出南信复函(2024)25号《处理意见书》,说明镇政府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并已将有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接下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有疑问可向执法部门咨询。

让信访人感到遗憾的是,时间走到2025年4月底,南塘镇人民政府依然没有对黄妈浮侵占黄荣文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没有将土地恢复原状。南塘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员甚至是充当黄妈浮的保护伞,不作为,让黄妈浮的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三、违法违纪事实陈述

基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涉事地块产权认定清晰无误。黄妈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挠问题的解决,使得事态不断升级,责任全在其一方。经初步调查,黄妈浮的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是非法占用农村集体耕地。黄妈浮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以借用为名,长期非法占用我方确权的耕地达13年之久,且在土地确权后仍拒不归还。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违法建筑。黄妈浮在农用耕地上擅自建设生猪屠宰场和平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住宅、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是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黄妈浮作为中共党员,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涉嫌通过“托关系”“送红包”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不得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第七十四条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同时,黄妈浮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场所经营,涉嫌违反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陆丰市南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办理“下寨村黄妈浮违法占地建生猪屠宰场”案件时,存在以下违法办案行为:

1、超期办案:该案件自2024年11月4日镇政府受理之日起持续至2025年4月底,办案时间长达5个多月,已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办理期限应为60日,但该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处理,也未向当事人说明超期原因并履行延期办理告知义务。

2、程序违法:南塘镇政府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并已将有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但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部门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告知书,只有简单粗暴的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做笔录,并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及相关权利义务,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

3、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问题。当事人经过漫长无结果的等待后,被委托人黄荣才多次到南塘镇人民政府和镇执法部了解处理进展时,南塘镇主管执法队的副镇长刘某豪以及执法队副队长林某都均表示执法队无法对违法行为人黄妈浮采取行政处罚,没有拆除违建生猪屠宰场的权力,一味引导当事人走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完全推卸行政执法责任,而针对这一情况又不依法作出书面决定。

综上所述,在黄妈浮涉嫌犯罪事实非常清楚的前提下,南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却存在严重的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五、诉求事项
一是请求陆丰市委、市政府介入。恳请陆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切实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彰显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二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恳请陆丰市纪委监委对党员黄妈浮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特别是其“托关系”“送红包”等破坏基层治理的不正当行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是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恳请陆丰市自然资源局、陆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黄妈浮非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占行为,无条件归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原貌;
四是请求追究相关责任。要求黄妈浮依法补偿我们因土地被非法占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耕地长期无法耕种的收益损失;
五是请求督促基层政府履职。恳请陆丰市级相关部门督促陆丰市南塘镇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此事,防止基层干部失职渎职,确保基层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六、其他说明

我们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此诉求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司法途径。我们将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黄妈浮非法侵占土地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二是媒体曝光。我们将考虑向省、市主流媒体反映此事,使社会各界了解基层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逐级信访。我们将考虑向省级、中央有关部门信访,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我们恳请陆丰市委、市政府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此事不仅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更是对基层治理能力、党员干部作风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这一问题定能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政府工作,为建设法治乡村、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礼!

诉求人:黄荣才(身份证号:442530*****1710)
黄旭标(身份证号:44152219****91817)
黄思静(身份证号:441581****1742)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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