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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初因适逢春节,汕尾供电局结合工作安排,对2月份抄表日期进行适当调整。现就近期市民朋友提出的,关于抄表日期调整后居民阶梯电价计费方式的问题,汕尾供电局说明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我省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抄表日期的调整。供电局电费生成工作,由抄表、核算、复核、发行等环节组成,以上工作一般在每月1-5日内完成。因2014年2月1-5日适逢农历春节,为减少春节期间对客户的打扰,我局将今年2月份抄表日期提前至1月25至30日。
三、阶梯计费客户计费周期出现变化时的电费计算方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及《广东电网公司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手册》规定,“抄表计费时间超出抄表周期2天(不含2天)以上时,超出抄表周期部分的基数电量按天数折算执行(1个月按30天进行折算,适用于抄表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的客户)”。
为此,根据抄表日期的调整,2月份全市居民客户第一档计费基准数,由200度/月调整至(200+200*X/30)度/月。以抄表例日为每月2号的客户为例,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月25日至2月25日电度基数为200度;2月26日至3月2日共5天,这5天电度基数为:200*5/30=33度;即该客户2月份第一档电量基数为:(200+200*5/30)=233度。
四、供电局是电价政策的执行部门。对于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客户提出的具体意见,供电局将在收集后积极向上级部门传递。
@汕尾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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