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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两名“90后”青年男子伙同同伙携带仿真手枪,凌晨时分在路上劫持女青年实施奸淫,并抢夺受害者财物。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校学生,年满18岁)、蔡某某伙同薛某某、郭某某,随身携带仿真手枪为作案工具,4人分乘二辆摩托车,一起到陆丰东海镇广汕公路城北客运站斜对面加油站路段物色作案目标。4人发现女青年王某乘坐一辆三轮车路经该处,便尾随跟踪至汽车培训学校附近地方时,上前将王某乘坐的三轮车截停。由被告人林某某持仿真手枪将王某拉下车,然后将王某劫持到城东镇水墘村一荒郊草地,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与薛某某、郭某某先后对王某实施奸淫,并抢走王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7元。
同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密谋后携带仿真手枪为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载被告人林某某到东海镇连厝围一带物色作案目标。两人发现女青年张某某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路经该处,便驾车尾随跟踪至东海镇红日酒店门口时,上前将张某某乘坐的三轮车截停。尔后,由被告人林某某持仿真手枪相威胁,将张某某劫持到博美镇某宾馆。在房间里,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先后对张某某实施奸淫,并劫取张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被告人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50元、手机一部。经陆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又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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