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6-1-27 15:17 编辑
“民告官”无一胜诉,是国之大幸还是不幸?
文/陈治赠 2016年1月27日
一、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败诉率为零!
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为13件。
2014年岁末,为了打破案件诉讼的地方保护,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依法审理“民告官”案件。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沪成立,称之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
201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10件,其中以上海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242件。诉讼结果:市政府的败诉率为零。
对此,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表示:“应该说,上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我们审理案件不看原被告,判决市政府是否败诉,是要看法律依据和事实的”(资料来源:2016年1月18日“新浪网”新闻评论,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二、“民告官”无一胜诉,究竟是“市政府英明神武”,还是“刁民无事生非”?
200多宗“民告官”案,新闻评论虽没有列举具体个例的诉讼内容。但肯定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关,且经过“二审裁定”。如果说是为解决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而诉讼,就与现实大相径庭。也不排除告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可能性。
人无完人,政无完政。中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省(市)到县(区)镇,“人民政府”的牌子至少41895块。官员队伍庞大,且良莠不齐。现行制度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存在某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毋庸讳言的客观事实。上海市政府再英明,也难以避免某项具体的秕政。否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不会疾呼依法行政,花大气力重拳反腐,千方百计推行政治改革。
中国有太多的优良传统。中国人听话,循规蹈矩做顺民,是其中一个世所共知的显著标志,无论是皇上万岁的过往年代,还是共和国一路走来的现实岁月,莫不如是。百姓只有当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忍无可忍,才会“击鼓鸣冤”,诉诸法律,将政府推上被告席。这是出现“民告官”的前提。中国的老百姓只祈求安居乐业,不会无事生非。
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法是两回事。前者可以通过人大、政协代表的呼吁,或媒体呐喊,加以完善。如:落马贪官再蠢,其主政时某些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会偏离“集体讨论、表决”,甚至请示汇报的轨道,很难说他规范不规范。即使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造成“害政残民”的社会恶果,也没有一个贪官因行政行为不规范而被追究刑责。百姓具体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无不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关,必须诉请法律解决。
“民告官”的目的,是诉请法律保护百姓具体的实体权益,而不会诉请法律去规范政府的具行政行为。上海三中院以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不规范判定“民告官”的是非,而避开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民的合法权益这一主题,民就永无胜诉之日。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败诉率为零,也就毫不奇怪。
三、一年当200多回被告,败诉率为零,是上海一地的现象,还是全国的普遍景观?
对此,在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未出台前,只能是见仁见智。如果看地处边缘的汕尾市“民告官”案的命运,却可以印证“民告官”无异“以卵击石”,全国范围内“民告官”胜诉的希望也应是微乎其微。
笔者所知的汕尾市“民告官”若干个案,主要是对当地政府在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对簿公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此类“民告官”案有胜诉的范例(以汕尾官方信息为准)。
遵照《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权属纠纷案,由当事人依法向县级人政府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在汕尾市却是例外。
一是粤省高院有规定 [ 粤高法(2013)27号文],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一审案件”。否则,粤省高院此类“二审案件”将有可能堆积如山。民告县政府的案件,一审只能从发案地的县级法院开始。
二是《行政复议法》有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应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县(区)、市二级法院,谁具有“管辖权”?法不明确,汕尾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没有说明。县(区)、市二级法院也在探索。一个案件拖了一个多月才立案受理是常事。
汕尾市土地权属纠纷个案,案因有三方面:一是官方强行;二是一方仗势欺人;三是官商串通假借投资项目占有。占有人之所以敢于明火执仗,大都是有恃无恐而稳坐钓鱼台。因案发之初政府不作为,这些个案,大多历经数年甚至20多年才被政府受理。
以海丰县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为例。程序是:国土局出意见,县政府盖大印。规则是:不问占有人的土地来源是否清楚、合法,不问双方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不以土改和实施《六十条》确认权属为依据,而是以目前的“使用现状”来判断是非。
如果及时处理,何来“使用现状”经年?笔者曾与汕尾市政府行政复议科的官员探讨:按照海丰逻缉,汕尾城区某小区住宅被村民占用近10年,住宅业权是属于业主还是属于村民?官员无言以对。
县官、市官、法官,同吃一鼎饭,同喝一锅汤。官官相护的意识依然存在。县(区)政府的处理决定,无论是对是错,实际是“一刀定乾坤”。到市级政府复议,是依样画葫芦。诉诸法律,“一审”谁敢不与顶头上司保持一致?“二审”大多是裁定维持原判。无论律师如何依据、依理、依法为当事人(申请人)主张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难以维护。一句“尊重生效判决”,堵死“民冤”的出路。“民”哭官场笑,“民”也就只有:冤屈何处诉?泣血问蒼天!
应该看到,也有不少县官、市官、法官,不乏有为民仗义执言之心,可惜无冲破客观环境束缚之力。也有主审法官,即使要秉公办案,伸张正义,也难敌“审委”的高压势态而随波逐流。
四、“民告官”无一胜诉,是国之大幸还是不幸?
从大上海到小汕尾,在“民告官”案中,形式上或程序上“民与官”的法律地位日渐平等但“民”(原告)悉数一败涂地,官(被告)全部大获全胜,离谱!见证民的实体权益的保障,仍然是公平、公正严重缺失。“民”一旦陷入有冤无处诉的境地,则是官幸民不幸。
法律的神圣不及官字两个嘴。民怨、民愤久积,绝非国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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