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在此之前,“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因政府方面原因而闲置的地块比比皆是,相关责任却鲜有追究,地方政府也因此而备受诟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并且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同时,《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国土部将重点抓好《办法》贯彻实施,跟踪掌握闲置土地处置的动态和进度。
杨红旭表示,新《办法》加大了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约束力度。不过,清理效果的关键还在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要想查处土地闲置,首先得讲清楚责任,其次才是以商业原则公平对待土地交易双方。
地产分析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盘活闲置土地将缓解部分城市土地紧张的局面,特别是北京、深圳这样现有土地量极少,且土地供应不断郊区化的城市。通常闲置土地的成交时间较早,因此位置也更加优越,盘活此类土地等于间接增加优质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