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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6日,某大型保险公司王经理就机动车改装和涉及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即便新规定最终通过,也不意味着驾驶人的免责,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改装”条款对保险业影响不大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改装是最近几年新兴的行业,很多车主在购车之后都会给车辆安装尾翼、大包围等设备。但是,这些改装、加装行为,对车辆的安全性有多大的改变很难确定。即便交警部门认定这是违法行为,对现有的保险规则影响并不大。”王经理说。
“酒驾”条款让保险公司难免责
据王经理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一辆机动车上路前必须投保的险种。根据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受害人故意,也就是说,醉酒后驾驶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王经理说。
保险公司将行使追偿权利
“如果无证、醉酒、故意驾车肇事的情况,也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的话,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企业很可能会因此提高交强险费率。”王经理分析。
此外,王经理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绝非是终局责任,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又能防止增加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也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在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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