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老实,男,钢铁厂行政科科员,42岁。
被告:钢铁厂。地址:西北风路25号。
2月3日上午,原告内急,从废纸堆上随手拿了一份文件,走进走廊尽头的厕所。纸筒里经常没有手纸,今天仍然没有。原告用带来的250号文件善后,碴破肛门并感染,被施以切除术,落下大便失禁的后遗症。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汇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告一拖再拖,不予解决,并按病假规定,扣发原告住院期间的工资。被告怒火中烧,把钢铁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医药费6521元,补发扣发工资1542元,两项合计8063元。鉴于大便失禁将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评定残废等级,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在庭外调查的基础上,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公开审理此案。
中院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如厕在上班时间,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区域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被告安全意识不强,隐患明显。被告长期以来一直滥发文件,仅今年头两个月,就下发524份,其中收文单位从未打开而直接仍进废纸堆的498份,占比约等于96.89%。被告手纸紧缺而文件成堆,文件成为手纸的补充既符合市场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产生了错误地诱导。如果96.89%的文件没有印发,仅有的几份一定被科长锁在保险柜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表示宁可不揩屁股,也不会去撬锁。被告对员工用文件揩屁股是知道并默许的,但对其危害没有警觉,对纸张的硬度、厚度应降低而没有降低。就算硬度和厚度均为必须,也该在文头印上“文件专用,小心揩擦”等字样。法庭认为:被告发文均用铜板纸,一张比一包卫生纸还贵,少印一份废文可以多买几捆卫生纸,少印一年废文可以多买几卡车卫生纸,被告完全有能力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期间的卫生保护。
根据以上情况,判决如下:
1、被告报销原告医药费6521元,补发扣发的原告工资1542元,支付原告重要器官损坏补偿金8000元,三项费用合计1606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2、被告无条件地为原告办理工伤鉴定手续,按国家规定落实工伤的一切福利待遇。
3、如病情加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为其定制可后背的便携式下水道和化粪池,并与失禁的出口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