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08:24:56 海丰县两农民被拘留过百日,公安局称错在检察院 昨日,陈正标、陈鼎南、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十二社”)向海丰县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一案,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质证、听证。陈正标、陈鼎南是十二社现任和前任队长,2009年二人先后遭到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讯问,随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刑拘、批捕,被拘留超过百日,而检察机关却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昨日,陈正标、陈鼎南和十二社的代表出现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就刑事赔偿一案进行、质证听证程序。陈正标和陈鼎南的代理律师朱律师说,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海丰公安局坚称自己并无过错,错在检察院,索赔应该向检察院索赔。 事情起因于2009年5月,某天,一封匿名检举信送到了海丰县公安局,内容为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十二社队长陈正标于2006年至2007年两年间勒索房地产开发商李老板15万元、马先生15万元。于是,2009年6月24日、2009年7月17日,陈正标、陈鼎南先后遭到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讯问,随后被以“涉嫌敲诈勒索”刑拘、批捕。 不过,此事十分蹊跷。早在2006年,同是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也曾对陈鼎南以同样的案由进行侦查,与三年后的结论截然不同的是,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认为“李某付给城西居委第十二生产队15万元是自愿的,尚未发现城西第十二生产队干部及社员有勒索行为。 来源: 新快报网络版 (实习编辑:邹浩) 作者:林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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