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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陆河::村民自发“执法”彰显畸形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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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3: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落花有意 于 2011-9-4 13:36 编辑

  8月15日上午8时,陆河县上护镇护南、护二、大各等村村民,自发聚集上山捣毁数个非法稀土开采点。村民们砸烂变压器,捣毁洗矿池,烧毁工棚、挖土机和大量排水管。当天下午2点多,村民开始下山。该县国土资源局一干部表示,民间力量协助执法应依法依规(8月27日南方农村报)。
  发生在陆河的事情,让人不由想起多年前轰动一时的一桩案件。陕西省周至县凉水泉村一个横行乡里的“瘾君子”被愤怒的村民打死。随后,上百名村民扶老携幼,浩浩荡荡来到县公安局集体投案自首,说:“我们打死了村里的大祸害。”两起案件发生于不同时空,却有着同质标签:村民自发集体“执法”,惩治“公害”。

  按照民间逻辑,无论是陆河上护镇村民上山砸矿,还是周至凉水泉村村民打死“祸害”,似乎都是对侵害群体利益者的“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谴责和追究。我们固然可以将发生在陆河的事件,解读为饱受滥挖稀土之苦的村民隐忍多年之后,对盗采者的奋起一击;也可以循着国土局官员的思路,将村民与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同步实施的捣毁行动视为不仅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而且是村民“急官方之所急、忧官方之所忧”的协助执法之举。但不管怎样,村民自发“执法”行动所彰显的是种畸形正义,不具有制度生命力和推广可能性。

  在陆河案例中,当地有关部门是主动邀请当地村民配合执法,还是阻挡不住民愤宣泄后对既成事实被迫默认?对于这一关键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没有予以澄清。但凭借常识判断,官方对村民自发形成的“执法”力量持欢迎态度的可能性并不大。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中国问题》一书中说:“一旦怯弱、温和的中国人的热情被激发,也可能变成世上最轻率的赌徒。”未经批准的群体行动,往往被视为不稳定因素,何况还要“僭越”公权进行“执法”。虽然在打击盗采稀土问题上,村民和有关部门的确在目标指向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利益,但是两者的职责、地位、权力构成毕竟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对“执法”村民加以疏导、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脱轨,而变得难以收拾。因此,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官方很难能够赋予自组织的民间力量以真正的“协助执法权”。

  严格量度之下,村民无权对非法采矿者人身及财产采取任何侵害性措施——公权机构恐怕不会不知晓这一点。然而,有关部门之所以没有全然否定村民的自发“执法”行为,与事件所处的具体情境不无关系。首先,村民集体行动指向单一而明确,黑矿点和非法采矿者是其主要靶标,结束“执法”行动,村民间的临时联合关系便会自然解体,不大可能并发其他连锁反应;其次,村民“执法”声势浩大,且由于其与非法采矿者间较少存在利益勾连,“执法”更会“不留情面”,震慑力更强,也能让有关部门在较长时间之内不必再为盗采稀土的“鼠患”所扰。于是,面对奋袂攘襟的村民,官方送个“顺水人情”,甚至将其冠以“协助执法的民间力量”之名,也可理解。

  陆河村民上山“执法”的行动,是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一场“决斗”,是村民对非法采矿者的直接惩罚。这种方式虽然让施害者付出了代价,让受害者在精神上获得了某种补偿,但是自从国家机器诞生、专司机构出现后,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行为,便成为一种专属公权,也是民间道义得以实现的唯一合法途径——比如,有权剥夺杀人者生命的,并不是被害人亲属,而是护法机关——这是“杀人偿命”常理在有法社会的诠释方式。因此,虽然民间道义在陆河村民怒砸稀土黑矿的举动中得到了彰显,但对于摒弃私刑的现代法治精神而言,其更是一种反讽和挑战。这也决定了,村民自发“执法”虽一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可,却很难为社会秩序和制度渠道所接纳。

  然而,如果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整个事件,陆河村民自发“执法”的无奈一面便会显露出来。他们曾寄望于执法机构对非法采矿者施以严厉打击,却目睹非法盗采点屡屡死灰复燃。打击非法稀土矿陷入执法困境,不独陆河存在。法律对盗采者惩治力度不够,让不少人在暴利诱惑面前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的稀土可以畅通无阻进入流通市场变现,凸显市场亟待规范——面对屡禁屡开的整治怪圈,我们自然不能把板子全打在陆河有关部门身上,但也必须看到,开采地的某些官员和村干部通过权力寻租,成为非法稀土盗采链条上的分赃者——这些因素消减了有关部门打击盗采稀土的成效。正是由于公权部门对盗采稀土整治表现差强人意,当地村民自发“执法”才被“倒逼”出来。

  进一步说,即使将法理与道义的纠葛搁置一边,我们也应看到,虽然与村民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是非法采矿者,但真正能够左右其维权行动命运的,仍然是公权部门。在官民博弈中,人数优势并不能让村民必然占据上风。个别官员的意志和公权机构的具体利益,往往成为决定自发“执法”民众命运的关键因素。一个多世纪之前发生的义和团运动,便是皇权将所谓民间力量置于股掌之间的典型案例:八国联军侵华之初,清廷向各国宣战的同时,曾向民众悬赏捕杀洋人,规定“杀一洋人赏五十两;洋妇四十两;洋孩三十两”;而就在战局急转后的1900年9月7日,清廷发布上谕,称“此案初起,义和团实为肇祸之由,今欲拔本塞源,非痛加铲除不可”。

  在某种意义上,自我赋权的行动,对于陆河上护镇部分村民而言,其实是步“险棋”。在没有任何法律支持和正式授权的前提下,这些人群起捣毁黑矿,其“胆量”不仅来自被长期压抑的情绪,更有群体行动对个人责任的稀释作用——如果是“单打独斗”或是少数几个村民上山打砸,其所要面对的恐怕是另一种后果。

2011-09-01  来源: 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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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6: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典型的官商逼民反
发表于 2011-9-4 16: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还好媒体即使暴光,不然这些村民可能要被抓啊!!谢谢媒体!!
发表于 2011-9-4 16: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产物
发表于 2011-9-5 02: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还要百姓来维护自我权益说明政府无能
发表于 2011-9-6 08: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样样钱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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