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 23:57 来源:汕尾新闻网 
      中新汕尾网10月14日电(记者童身贵)14日,记者从汕尾市公安局获悉,发生在10月8日该市324国道铜锣湖路段(0647KM+100M处)一警用车辆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两人死亡的事故,目前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双方家属就赔偿问题也已初步达成协议。
      据了解,10月8日23时许,该市陆丰公安局一民警陈某某私自动用一辆警用小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汕尾市代市长吴紫骊作出批示,要求该市公安局要依法处理。公安局长马伟灵要求办案民警要依法依规迅速处理事故,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安抚死者家属。并由督察部门全市通报,加强警用车辆的管理,坚决执行“五条禁令”。该市公安局立即指示交警支队、督察支队组成的调查组赶赴陆丰市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10月8日23时30分左右,该市陆丰公安局陈某某私自将警用小车驾驶外出,当其驾车至324国道铜锣湖路段(0647KM+100M处)时,追尾撞上由傅武妹驾驶的无牌摩托车,造成傅武妹和摩托车乘员傅丽贞受伤,后两人被立即送往陆丰市铜锣湖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死者均为陆丰市铜锣湖农场新村人。事故现场于9日0时35分由交警勘查完毕。
据汕尾警方透露,事发后,肇事司机陈某某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送医院抽血做酒精测试后,没有发现有体内含酒精量和酒后驾车。目前,死者亲属经工作人员做工作后情绪稳定,双方就相关赔偿问题已初步达成协议,有关善后工作及事故情况还在调查核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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