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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促进税负公平,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红海湾开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目前,清查工作正在顺利进展中。
此次清查工作的对象为该区区域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自2009年以来使用(征用) 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该区要求纳税人应主动开展自查工作,分年度如实填写《红海湾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查表》,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主管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对纳税人自查情况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国土地籍资料进行核对,核实实际用地情况后,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对纳税人主动自查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拒绝自查或逾期未缴应纳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郑友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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