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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依法依规保护历史文物——来自市区坎下城周边违法建筑拆除现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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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21: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10-28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拆违行动回顾】
  文物保护区出现违法建筑 市政府依法对其强制拆除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在市区坎下城文物保护区相继出现三宗违法建设工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职能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的举报,多次前往现场勘查,并发出了相关法律文书制止违建行为,但违建业主不听劝阻,执意继续抢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历史文物,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下,我市成立了拆除坎下城文物保护区违法建筑行动指挥部,并于2011年10月18日依法对这三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目前,拆违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违法建筑建设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 违法建筑破坏历史文物
  据了解,此次拆除的市区坎下城周边违法建筑共有三处。
  第一处为市民纪××在城内村坎下城城东门旁侧建的“富丽花园”。纪××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以竞买和向城内村民个人购买两种方式,购得该幅土地,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并于2010年9月开始建设,在拆除前已建成8层商品住宅楼,共140套,并全部销售完毕。据入户调查,有40多户购房居民已开始装修。
  第二处为香洲街道城西社区村民刘××等8人在坎下城南边城墙外建设的住宅楼。刘××等8人合伙出资10万元向村集体购买该幅土地,总面积192平方米,共8间。2011年4月,8户村民合伙集资300多万动工兴建,共建设楼房7层,总占地实建面积为256平方米,用于投资KTV活动场所,总投资额为500多万元。
  第三处为市区建××公司在城南路圆盘北侧坎下城城墙东侧的商品住宅“东城楼”在建工地。“东城楼”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计划筹建19层,已完成土地平整和打桩柱基础,并开始预售。
  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证,这三处建筑均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以及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据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介绍,纪××所建的“富丽花园”,建筑楼体已压在城墙基础上,其最突出的东南角压进城墙基础范围内2.3米(城墙宽度3米左右),破坏了古城墙基础,构成了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坎下城明城墙本体的直接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刘××等8户所建住宅楼首层墙体与古城墙最近距离2.2米,二层以上外挑墙本与古城墙最近距离0.7米,与坎下城城墙本体距离过近,严重破坏了古城墙的历史风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六条;市区建××公司建设的商品住宅“东城楼”,基建中平整的场地与坎下城东城门零距离,楼体紧贴坎下城城墙而建,施工中影响到文物本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六十六条,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进行拆除。
  另外,据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介绍,这三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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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21: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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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部门执法经过】

  执法人员多次现场制止 违建业主执意进行抢建

  这三处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市和城区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均及时发现并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后按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违建业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三处违法建筑的业主对此均拒之不理,继续执意抢建。

  据介绍,2010年12月24日,市文广新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市区坎下城东门旁侧有人开发建设楼房,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制止违建行为。2010年12月26日,由市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牵头,组织执法大队、文物科和城区文体新局、香洲街道、城西居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前往现场察看,发现施工队正在挖掘地基埋钢网。该局立即找到业主纪××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由城区文体新局和城区建设局发出书面通知,纪××拒绝接受。2011年2月15日,市城乡规划局接到市政府转来区政府要求制止违建业主纪××在市区坎下城东门旁侧进行违法建设的函件后,立即派出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到现场调查,发现楼盘未经依法报建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现场通知纪××停止施工并接受调查,同时向纪××送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此后一个月内,市城乡规划局以及市文广新局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制止违建行为,但纪××不听劝阻,执意抢建。3月7日,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对纪××在市区坎下城东门旁侧建设一案进行立案审批,并向纪××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月10号,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向纪××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2日,市城乡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款。纪××拒绝执行,仍继续违建。

  3月中旬,市城乡规划局以及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先后发现市区坎下城南边城墙外新出现一处涉嫌违法建筑。经现场调查后,两个部门的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建行为,并分别先后两次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但业主刘××等均拒绝签字。3月18日,市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发现违建行为仍在继续,再一次送达了《拆除通知书》,在责令其停止违建行为时,受到了部分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和抗法。为有效制止刘××等的违建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协同市文广新局、城区政府、城区建设局,城区香洲街道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和耐心说服工作,但刘××等对此置之不理,继续进行抢建。4月25日,市文广新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刘××等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行政罚款。第二天,市文广新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刘××等拒绝签名。4月26日,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对刘××等在市区坎下城南门旁侧的建设一案作出了立案审批,并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6日,市城乡规划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8月1日,市规划监察大队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市区建××公司未报建就擅自动工建设“东城楼”,立即现场通知违建业主单位停止违法建设,并送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建××公司不听劝阻,执意抢建。市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也在同一时间前往香洲街道办事处商量如何制止坎下城“东城楼”涉嫌违法建设一事,并于第二天一同前往后径社区了解情况,随后便赶赴“东城楼”基建现场察看,由于基建方纠集了一批人员并恐吓前往察看人员,以致未能确认基建方的真正业主,因此,市文广新局只能口头通知其基建负责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未经被批准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

  9月21日,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带领省文化厅督查组,到我市督查坎下城周边违法建筑的处置情况,要求我市对坎下城保护区违法建筑案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拆除坎下城文物保护区违法建筑行动指挥部。9月27日,拆除坎下城文物保护区违法建筑行动指挥部依法通知纪××、刘××(等8户)、建××公司等违建业主进行约谈,要求其履行市城乡规划局以及市文广新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并送达了《催告书》。由于纪××、刘××(等8户)、建××公司等违建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内的行政处罚,10月18日,市政府依法对坎下城周边三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21: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提醒购房者注意】

  购房时应确认五证齐全 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除市区坎下城周边违法建筑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群众对政府部门坚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拍手叫好。但市民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在这次拆除的违法建筑中,140多户市民因购买“富丽花园”违建商品住宅房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正规合法的商品住宅房必须5证齐全: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是《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民在购买商品住宅房时,要坚决抵制违建商品住宅房以及其他违法建筑,要确认以上5种证件齐全后方可购买,以免上当受骗,使自己的切身利益蒙受损失。已经购买了违建住宅楼的市民,应赶快找到业主,办理退款手续,否则,市民相关利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记者 吴广廉 实习记者 钟子承 陈左环)
发表于 2011-10-29 11: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MHP
发表于 2011-10-30 00: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肆宣传干什么!真令人作呕!违建刚刚开始有关执法部门到哪去了?等到劳民伤财才跑出来解释,解释就掩饰,掩饰就是确有其事。
发表于 2011-10-30 02: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知道房地产开发商是否等所有手续办完才开始基建吗?回答是:九成九没有!现在才大肆做宣传,很想知道同一条路其它违建怎么处理,市内其它违建怎么处置。搞不好上访到中央去,这些人(两个口的)就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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