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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还记得前段时间报的交通事故吗?伤者挂了~~肇事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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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5: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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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二环南路发生交通事故,运输车撞飞摩托车压住伤者(图)
http://bbs.swsm.net/thread-15669-1-1.html

今天逛论,这现这则报导的最不幸消息,伤者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一个小时才到场?肇事司机忙着找“后台”不救人?十八万一条人命?
而据文中说说的肇事司机却逍遥法外~~听了让人心痛心碎啊!!

海丰车祸隐内情,官商勾结害平民,是谁狗胆包天?
                    申民苑   张正义
     海丰县陶河镇夏家村村民邱样(男性,现年28岁),被增城市籍货车压残经抢救无效死亡。(货车车牌:粤AW3647)违法车主现逍遥法外,邱样生命至今未得分文赔偿。
    邱样于2011年9月28日上午,乘坐邱伟亮的摩托车前往鞋厂做工,途经海丰县城二环路南桥路段,8时30分左右,限载5吨而超载了10多吨的载煤货车右侧前轮擦碰摩托车后致使摩托车翻车,摩托车后座的邱样被载重货车后轮卡住竟然拖行了十多米。热血如流水、呻吟、惨叫,民众有的给他喝水、有的报警。场面悲惨,货车超速、超载,货车右侧中间未加装任何安全拦护设施,司机违规操作,且未积极主动及时施救而去千方百计寻找保护墙,致使邱样失血过多,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致人性命,司机良心何在?该当何罪?而交警当天放走司机,又有何目的?

    交警单位所在地到现场只有几百米,这样“遥远”的路程致使工作人员9时30分才到达现场勘查抢救。由于货车严重超载、超速,邱样被压在轮下无法抬出来,后启用大型消防吊车,致现场抢救时间长,邱样鲜血几乎流尽。生命责任谁负?

    10时30分送至澎湃医院,在急救中,货车车主及有关人员踪迹全无。其后才出现货车车主“代理人”(原县法院院长),他拍着胸脯说:“我是法院院长张友塔”。只顾扬耀自己,却没有要求医生抢救垂危的邱样,在急救中,手续费、救治费分文未交,转身去抢救室对面关心临时治疗室负轻伤的摩托车司机邱伟亮。张友塔对生命垂危的邱样置之不理,而对邱伟亮热情有加,多次探望并主动替他垫付医疗费。张友塔的出现让人莫名其妙,道德何在?居心何在?作为受托人够格吗?是官大还是法大?

   9月28日下午,事故发生才几个小时,责任尚未分清,交警就放走了司机,交警解释说:“一是货车与摩托车属同向行驶,二是摩托车车主的口头笔录内容,从这两个方面看若不放走司机,交警会违规”。这样的理由,仅听一面之词就可匆忙放走司机吗?请问这还有法可依吗?还有章可循吗?

   9月29日上午,众人在责问交警人员放走司机行为,强烈要求拘留司机时,回答是:司机不符合拘留条件。指出:张友塔已答应对死者负全责,并愿在最低赔偿18万元的基础上洽谈赔偿问题。并提出“要抓人还是要坐下来洽谈赔偿,二者选一的主张”。 结果引起争议。在提出抓人时,一位交警要员声张:“人在哪里?不要让他跑掉,把他抓住!”(指张友塔)。另一位劝解说:“听我的话没错,还是洽谈划算”。先是放人,然后又问当事一方要不要抓人,交警是在执法还是在玩游戏?

    10月1日上午,交警组织邱样的家属首次与张友塔会谈,而未组织邱伟亮的家属。张友塔承诺对死者负全责,愿以最低18万元的赔偿为基础洽谈,又说自己未受委托,谈得来就谈,谈不来他就要走人。既然张友塔此时未受委托,交警为何组织洽谈?难道交警连最基本的常识也不懂吗?

     据交警说,10月2日下午,张友塔才递交货车主的委托书,正式成为受托人。其后,交警方面再没有组织双边洽谈,调解工作不规范。张友塔当做若无其事,时间匆匆过去将近一个月,邱样的殃尸还冻在殡仪馆,要等到何时了?良心、道德何在?难道邱样的人命赔偿由张友塔说了算?张友塔起初并未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第二天才表明身份。张友塔曾说车主是其侄子,在增城教书与人合做煤生意,后又改说与人合做生意的是自己的外甥,车主不是自己的亲戚。其谎言难以自圆其说,其阴谋可想而知。

     根据图片可知,摩托车车头未受损,左后侧受损严重,汽车前右轮有擦痕,常人略加分析便知应该是货车在摩托车的左后侧擦碰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车人员伤亡,并非摩托车主动擦碰货车(如果说是摩托车主动碰货车,那摩托车的车头必定会受损,行驶中的摩托车绝不可能左后侧主动擦碰货车),应由货车方负主要责任。可是,交警的初步认定却将货车方与摩托车方的责任同等对待,这显然不公平。

     海丰县交警追究责任不力,导致案件至今无法解决。

    由于车辆严重超载、超速,安全设施缺乏,司机违规操作。已造成人员死伤,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而肇事方至今逍遥法外,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为有正义感的民众,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责成其承担各种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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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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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7: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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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9: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咪个社会啊?退了休寡个世纪个人还这尼有威信?
后左唔去北排埔死死开啊?
发表于 2011-10-31 21: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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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1: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纠纷,够可怜的人死后不不得安宁。
发表于 2011-11-1 09: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1 09: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以为是那些P车队的呢??????
发表于 2011-11-1 1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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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3: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啊······
发表于 2011-11-1 16: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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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具
发表于 2011-11-1 23: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姜,你碰到老刁了-----!
发表于 2011-11-2 02: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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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叔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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