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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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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看到他人陷入困境而不施救的行为,专门制定了“见死不救罪”。《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的情况下,不进行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事实证明,这样明确的规定,确实大大减少了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
有能力而不施救的事件屡屡发生,继续放任,只会让冷漠的选择日益普遍。要避免这类悲剧再次发生,我们是否也当考虑,给见死不救定罪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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