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装修问题、霸王条款、诚意金、虚假承诺等也最受购房者诟病
近年来市民涉及房地产的投诉在逐渐增多。 2012年消协接到房地产投诉 中消协:2448件,同比增长11.7% 省消协:968件,其中商品房投诉579件 市消委会:投诉320件,咨询案件3 8 1宗,共涨17.6 % 虚假承诺、货不对板、隐瞒信息、霸王条款……作为大宗商品,房屋投诉案例去年有增无减。“3·15”来临之际,记者从广州市消委了解到,去年,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消委会通过12315热线共接听涉及商品房问题咨询案件381宗,投诉320宗,共计701宗,比去年上升17.6%. 房屋质量投诉最多 提起去年万科的“地板门”事件,很多人仍心有余悸。事实上,去年多个大型房企均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据市消协透露,去年就有消费者投诉,广州一大型开发商的楼盘承诺房屋豪华装修,但业主入住不久就出现天花板墙角开裂,马桶不紧等问题。另有消费者对房屋墙面掉漆、发霉等质量问题提出投诉。 据广东省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共接受投诉98106件,房地产投诉占968件。其中,商品房投诉占597件。 在投诉案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焦点。据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消委统计数据显示,去年,通过12315热线共接听涉及商品房问题咨询案件381宗,投诉320宗,共计701宗,环比去年上升17.6%.其中,房屋质量问题高居榜首,占投诉案件的23%. 据全国消协及广州市消协反映,房屋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墙面开裂、地面起沙、地基下沉、房屋漏水等方面。 装修问题也不可忽视。市消委透露,在房地产投诉案件中,有7%是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房屋产生的质量问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表示,去年办理的房地产投诉案件中,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占相当大的比例,尤其在交楼环节,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的现象居多。 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霸王条款的投诉也占有较大比例。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受理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消费者组织受理的房屋投诉中涉及合同问题的有2448件,同比增长11.7%.全年受理房屋合同投诉占房屋投诉总量的32.5%,远高于对其他商品合同问题投诉的比例。 在合同问题投诉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对于事先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二是部分房企任意延期交房,想消费者摊派不合理费用等。 市消委透露,由于一般消费者在决定购房时都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诚意金,开发商据此强迫购房者签订或接受霸王条款,否则诚意金不予退还。如,去年就有消费者投诉,在某大盘买套房,先预付了定金30000元,后又交首期款36万多元、14965元维修基金。但房企要求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按时收楼,否则此前支付款项不予退还。 在消费者投诉中,霸王条款还包括:房屋实际面积小的,开发商不退差价;不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等。 更有不少业主投诉称,收楼时被销售人员要求先交收楼书再验收房屋,有些楼盘甚至要求支付3个月管理费及水电周转金,否则不能收楼。 诚意金或“订金”难以退还也占投诉中相当大的比例,约占投诉案件比例的17%.市消委透露,由于开发商隐瞒信息、虚假宣传等因素,导致消费者购房意愿变更,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诚意金,或者无限期拖延退款。 王美舟表示,目前尚无诚意金的明确定义,有些房企以预付款的诚意金当作定金,误导购房者。据市消委透露,有消费者投诉购买某楼盘,在销售员隐瞒了楼盘周边有高铁经过的情况下,消费者支付了定金。后来消费者发现此盘300米处有高铁经过,要求退回定金遭到拒绝。 虚假承诺铺天盖地 为了成功出售房源,房屋销售人员往往以虚假承诺吸引购房者。据市消协透露,去年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案件中,就有多例房企以解决户口、名校学位、赠送管理费、配备楼巴等承诺吸引消费者,购房后业主发现事实与承诺不符,或者根本就是虚假宣传,不予兑现。 在市消委接收的投诉案件中,有销售人员承诺购房赠送5888元管理费(有短信和录音为证),但事后不兑现;还有房企承诺项目内有按点出发的楼巴,但收楼后发现楼巴并不按照承诺的交通时间表运行。 更为重要的是,为吸引消费者,不少房企在销售房屋时,隐瞒房屋的“弊端”,如隐瞒楼盘抵押情况、商品房使用年限、周边规划等。有消费者投诉称,支付定金并订购房屋后,通过预售证发现该楼盘只有50使用期限,但之前并没说明。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遭到开发商拒绝。 市消委透露,还有其他开发商隐瞒楼盘附近或周边有变电站、高铁、垃圾站等事实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支付定金,或者签订购房协议。 除此以外,房屋投诉问题还有房企推迟交楼、不提供购房发票、物业管理差及缺乏诚信等问题。 市消委会 解决商品房纠纷 难在依据和证据 从咨询投诉情况看,目前商品房投诉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一直不高,在调解商品房质量纠纷过程中,有以下四难: 一是难找调解依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不多,已经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偏重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倡导性、简易型、原则性的条文多,而强制性、惩罚性、操作性的条文相对薄弱。目前法学界对于商品房是否使用《消法》仍存在争议,学者普遍认为商品房如使用《消法》的双倍赔偿条款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商品房也一直未列入三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不能按三包规定享受保护。 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消委会的法律只能是调解消费纠纷,没有行政处罚权。开发商、建筑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拒绝提供购买相关建筑材料的票据和账务账目,消委会在取证时则很难取得相关的物证,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三是房屋质量鉴定难。对于商品房质量,需要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而鉴定费用昂贵,鉴定时间又长,对于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也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商品房质量属于不动产商品质量性质,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四是调解维权难。商品房属于大件耐用消费品,商品总价高,如果承担质量责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或者几十万元。因此,多数开发商也不太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解工作。加之消费者维权的依据主要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该合同又大多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消费者无论是在提供证据还是在财力、时间上都明显处于劣势。
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凤 黄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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