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14 00:40 编辑
接续一
第二部份 一、立案后8个月海丰县公安机关不作为及继续充当保护伞和存在严重的‘徇私枉法’的事实(干扰案情) 2012年8月27日海丰县公安局信访部门及办案部门告知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原农行干部纪委书记)许锦兴正式立案侦查。
此后受害人陈海生经常到办案部门了解情况,一次偶然机会受害人刚好在侦办部门公开听到的副局长的(干扰办案)指示:要侦办部门重新侦查联安友冲基金会的贷款问题(已查过与案件无关),原因是许锦兴曾说过在04年非法变卖厂时帮陈海生还了联安友冲基金会的贷款?实际早在立案后陈海生已提供了96年9月4日归还联安友冲基金会(实质许锦兴本人)的还款证据给侦办部门说明与04年发生的诈骗案无关。 2013年1月11日侦办部门要求受害人提供96年9月4日还联安友冲基金会单据原件称要进行鉴定,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做法还真信不过明显是颠倒做法没依程序,有可能原件给拿过就永远再也要不回来了。(为何对受害人多次要求鉴定对方伪造的犯罪证据,反视而不见???) 二、海丰县公安机关至今不鉴定犯罪证据,不收集犯罪证据原件‘徇私枉法’的事实 2012年9月25日办案部门提供了由黄坚如(原附城镇长)提供的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复印件向陈木强核实确认时,陈木强已坚决否定了在93年《征地协议书》上第2页左下方补充内容的陈木强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 的内容,表明其签名和手指摸全是他人伪造的。 2012年9月26日受害人陈木强向办案部门捺印了拾个手指的手指摸及提供了亲笔书写字迹给办案部门做鉴定。但向办案部门了解,称找了黄坚如多次了未果,办案部门也称:黄坚如绝对不会拿出许锦兴的犯罪证据原件给公安机关做鉴定,也多次向局主管上级要求协调也未果?(据了解,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说:没有鉴定原件的必要,是什么意思?!)但办案部门拖延至今没有鉴定不回复?!请问公安机关的职责在那里?更何况该《征地协议书》原件本身就是直接的犯罪证据(许锦兴从农行非法借出),难道不需收集吗?(法律是因人而制定的吗?) 受害人不禁要问:案情已基本清楚,对明显的伪造证据公安机关为何不取证?不鉴定?其做法是在对许锦兴不利时采取干扰调转侦查方向的做法以达到搅浑这趟清水的目的。
三、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以及办案单位对嫌疑人许锦兴承认了犯罪事实后,称送给犯罪分子十天期限不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让其消遥法外充当“保护伞”的不争事实 立案后,在大量的证据下没有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涉嫌诈骗的许锦兴终于在 2012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 已承认了从农行非法以借的形式借走属于陈海生抵押在其农行保管的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 承认了伪造“土地抵债”的相关内容“陈木强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在该93年《征地协议书》上第 2页左下方及伪造了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签名和手指摸, 承认了亲自利用伪造的手续到附城镇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事实, 承认了收取卖厂72万元的实质收益人。承认了陈海生对所谓的“以厂抵债”并不知情。
附图:许锦兴承认了伪造在该93年《征地协议书》上第2页左下方的“陈木强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及伪造了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签名和手指摸,该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系陈海生存在农行的贷款抵押物,由农行保存被许锦兴非法以借的形式借走。
但刑警二中队领导说:他已向分管刑侦副局长汇报了此事,但领导说:给许锦兴十天时间期限,也同时告知许锦兴十天后没有什么改变才对他采取措施?十天只不过是为了帮许锦兴逃避法律查处的借口而已,犯罪继续在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法律作废了吗?2013年3月18日受害人在汕尾市公安局信访部门问海丰分管刑侦副局长,但没想到的回答是说:办案部门是在乱说话,一家人说两样话?!同时有很多人在场) 2012年12月13日下午受害人到办案部门,办案部门负责人称有案情要与本队两位同志研究,请受害人和其本队另一姓林民警出办公室回避。期间,听讲到王局长曾提岀的十条意见,受害人称为‘王十条’意思是要办案部门给岀十条意见,是否对犯罪份子许锦兴采取刑事拘留。据悉,但‘王十条’在提交局会议后和王局长本人就没了下文了?受害人不禁要问:王局长自己出的‘王十条’怎么不敢面对?难道每宗案件犯罪嫌疑人既已承认了犯罪事实,还要公安局领导多次开会研究才能确定对犯罪人员是否能够绳之以法吗?如果这样?那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来干什么用…?可见许锦兴是一个‘特殊人物’?!
第三部分待续…
该贴已经同步到 天地万物2012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