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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续四:‘对海丰县公安局诈骗案’的案情经过与事实和存在严重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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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02: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续三
第四部份
五、受害人将列举公安机关充当保护伞以及对许锦兴的犯罪证据视而不见、被掩盖掉的事实如下(证据13款)
1.案卷编号162,《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视而不见?
2.案卷编号163、164,《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视而不见?
3.案卷编号160,《72万元收条》完全是许锦兴伪造,“许锦兴已承认”。至今不认定?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视而不见?
4.案卷编号201、202,许锦兴从农行利用工作职权借出了我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抵押物,并在该原件上伪造了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印及20多万元抵债内容,“许锦兴已承认”。至今不鉴定、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视而不见?
5.案卷编号161、162,许锦兴从海丰农行非法借岀我陈海生抵押物的《借条》本身就是直接的犯罪证据及源头,“许锦兴已承认”。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至今视而不见?
6.案卷编号188、187、196、197,许锦兴伙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从附城镇府骗取办理的‘征地协议书’2份,一份是2003年10月10日,一份是2004年7月2日,其内容与我方海龙红木傢俬厂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变更。其发生在04年的事怎么会变成了03年给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办了‘征地协议书’呢?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至今视而不见?
7.对案卷存在的事实,海龙红木傢俬厂(成立于1993年于96年底停业)和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陈世荣、陈木强与周水龙并不认识。不知欠债从那来?被掩盖掉?
8.案卷编号190,陈木强在96年9月4日将海龙红木傢俬厂卖给了陈海生经营,农行干部许锦兴作为中证人亲笔签名见证的〈转让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合同书〉,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清楚权属人是陈海生,其犯罪是明显故意的,被掩盖掉?
9.案卷编号160、162,案发后许锦兴仍有恃无恐伪造证据给公安局办案部门说明了什么?对受害人要求对许锦兴在案发后伪造的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的要求(如72万收条的签名笔迹及形成日期,<请示>报告的日期形成时间等、报案时原<请示>报告是没日期的)至今被掩盖掉?
10.案卷编号163、164、162,对诈骗犯许锦兴完全伪造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以及《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上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至今不认定何人加盖和辨别真假?被掩盖掉?
11.案卷编号162、201、202,现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实际占有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水龙在办案部门调查过程中,根本无法说明“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周水龙同志现金20多万元”内容,“以土地抵债”纯属子虚乌有之事!被掩盖掉?
12.对案卷存在笔录,犯罪嫌疑人许锦兴与同伙前后矛盾的笔录,被掩盖掉?(一件事情有多种板本说词)
13.对案卷存在笔录,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周水龙不进一步采取侦查手段,被办案部门掩盖掉?至今视而不见?   
   长达二年(20个月来的案情一波多节存在保护伞)的案件几乎没有了进展变成了错案,从4月8日下午至4月12日下午拘留后短短的仅4天时间就把犯人放走(承认了犯罪事实半年后才作出刑拘,实质是形式),更谈不上在犯人关押期间对案件的突破,其海丰县公安机关公然的与法律法规作对抗!
六、案发后公安局无视犯罪人员继续伪造证据,颠倒黑白想强加于罪给他人,其做法像黑社会无法无天
2013年2月28日办案部门负责人称有所谓的新问题称是局领导的意思跟我80岁父亲做笔录:你交代许锦兴卖厂、如何处置钱?如何交代他人找买主,海龙红木傢俬厂全部卖了多少钱等?从这些问法可以看出是明显主观臆断的问话?我父亲充其量只是位证人,怎么变成了我父亲犯罪卖厂?办案部门是在将许锦兴的犯罪事实栽脏到我父亲陈世荣头上(当天2013年2月26日笔录为证)?公安局到底想要干什么?!
案发后许锦兴仍有恃无恐伪造证据给办案部门说明了什么?对受害人要求对许锦兴在案发后伪造的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的要求(如72万收条的签名笔迹及形成日期,<请示>报告的日期形成时间等、报案时原<请示>报告是没日期的)办案部门至今均不答复,显然是存在“保护伞”?!
   对诈骗犯许锦兴完全伪造的《转让厂房用地协议书》以及《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上的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公章至今不认定何人加盖和辨别真假?!
   现海龙红木傢俬厂土地厂房实际占有人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水龙在办案部门调查过程中,根本无法说明“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周水龙同志现金20多万元”内容,“以土地抵债”纯属子虚乌有之事!办案部门至今视而不见?
七、海丰县公安局对案件‘偷樑换柱’改变案件侦破的方向(对诈骗土地厂房而改为诈骗24万元),达到避重就轻造成错案,另起炉灶的事实。等于犯罪人员伪造的签名、手指摸及抵债内容也是合法的?
    2013年4月27日下午海丰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口头告知受害人:案件侦办完结以‘许锦兴涉嫌诈骗罪’已移交海丰县检察机关公诉科。但受害人要求海丰县公安局书面回复‘许锦兴涉嫌诈骗了什么?用什么诈骗?’回复受害人,但至今无回复???
但2013年4月28日上午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402室黄国林通知受害人:海丰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了公诉科,已正式授理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涉嫌诈骗罪’一案。也明确告知受害人:海丰县公安局是以许锦兴涉嫌诈骗金钱作为诈骗案。受害人立刻向黄国林(科长)要求依法把关以及向所有在场的人员表明:根本不是受害人当时报案的主要事项(土地厂房)“受害者全不知的情况下该厂被人非法卖掉一事”,以及罪犯利用一系列伪造手续文件的诈骗行为和犯罪证据一事。表明海丰县公安局是明知故意的徇私舞弊,已经掩盖抛开了许锦兴利用一系列伪造手续文件的诈骗行为和犯罪证据的事实(诈骗土地厂房)!!那是大错特错(故意犯错)。(当时受害人要求检察院公诉科纠正公安局把许锦兴涉嫌诈骗土地厂房一案变成了诈骗款项一事的错案)
   海丰县公安局‘断章取义’(对约时值一千多万元的财产)用许锦兴诈骗卖厂‘自编一面之词’的24万元结案掩盖其诈骗土地厂房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证据,荒唐!!(案犯自编的24万元款项与受害人无关)与受害人报案事项(财产)截然不同,(其本质是故意偏离侦办方向包庇犯罪人员,公安局把诈骗行为变成了协助行为(诈骗行为合法化),以达到对犯罪人员最大的开脱掩盖诈骗该厂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为犯罪分子许锦兴以及串谋人员(周水龙)开脱法律的查处,已显露出了其保护伞的原形,为其犯罪分子许锦兴包庇罪行以及包庇串谋人员(周水龙)违法行为。完全颠倒了整个案件无视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是另起炉灶案情)。
   等于公安机关承认了诈骗犯许锦兴诈骗附城海龙红木傢俬厂的土地厂房行为和伪造犯罪证据以及仅凭《借条》利用职权从农行借出陈海生的抵押物是合法的?!如果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诈骗合法化)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摸及将厂地抵债给对方的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刑事拘留,原因陈木强将该厂在96年卖给了陈海生之后04年又将该厂卖给其他人。(等于陈木强报假案)也证明了法律在海丰已宣告死亡!!!
第五部份待续…检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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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0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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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0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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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假办、另立炉灶”且看乌龙摆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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