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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临街一楼住改商须同楼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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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城中村”、郊区等地的无证照经营将得到更加规范引导、管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已发出《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适用于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等10类无证经营被明确取缔。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不在上述取缔情形内的,申请临时经营证明时,还须提交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及周边物业有利害关系业主等的同意证明。
        郊区无证经营堵疏结合处理
        作为一个大型商业城市,广州城内仍不乏无证照经营的情况,在偏远区域更加明显。
        意见指出,广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样的无证经营不能“转正”?意见明确了10类必须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活动。
        同时,意见规定,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也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临时经营证明有效期3年
        除上述明确的取缔范围外,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未按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
        据介绍,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集体土地物业等场所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制度。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该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住改商须有利害关系业主证明
        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同场所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根据意见,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规定的须依法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之内的其他业主,“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是指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使用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引导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店,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由区、县级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并纳入区、县级市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据悉,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的发放办理情况。对不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滥用职权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利用该证明搭车收费的,追究发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意见自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同时废止。
        10类须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活动
        1.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2.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餐饮、网吧、桑拿、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6.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在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地等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8.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
        9.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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