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月影斑驳 于 2017-3-25 09:16 编辑
徐宴嫔的丈夫吕斌染上赌博的恶习,为了还赌债,他不惜进行合同诈骗,最终被判刑。
同时,吕斌还留下巨额债务,徐宴嫔也随之卷入3起民间借贷纠纷,被作为第二被告起诉。但徐宴嫔认为,丈夫向原告借款时间,与其赌博、实施犯罪行为的期间相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其在短期内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所需,涉诉借款应属于吕斌个人借款,不应与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起案件中,2起由天津南开区法院审理,1起由天津宁河区法院审理,两家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南开区法院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判决认为,2起借款发生时,吕斌存在赌博恶习,故借款虽发生两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但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举证不能认定借款用于徐宴嫔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带来利益,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故认定借款为吕斌的个人债务。
宁河区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判决则认为,刑事判决仅能证明吕斌存在诈骗、赌博行为,但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均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由吕斌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徐宴嫔应与吕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宁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徐宴嫔提出上诉。2017年1月4日,天津市二中院维持了宁河区法院的判决。徐宴嫔表示,将继续向天津高院申诉。
丈夫诈骗还赌债获刑,留下巨额债务
徐宴嫔告诉澎湃新闻,2013年底,丈夫吕斌因染上赌博恶习,以伪造保险合同的手段骗取客户保费,在短短一年内以为保险公司垫付保费为由,向多人借款上千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吕斌系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部经理,2014年9月、2015年1月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加盖私刻的公章作为担保,2015年1月27日,吕斌为获取钱财偿还债务,先后骗取他人钱款24万余元。2月6日吕斌投案自首,所得账款均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河西法院判决显示,吕斌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徐宴嫔称,吕斌除了骗钱,还留下巨额债务,骗走家中积蓄。如今,她单身一人抚养孩子,孩子今年14岁,读初三,现夫妻名下的房产、账户均被查封。但吕斌已经进监狱,徐宴嫔无法在民政局正常办理和他的离婚手续。
吕斌被抓后,欠下巨额债务,曾经借钱给他的债权人也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3起民间借贷案都将徐宴嫔列为第二被告,理由相同:两人是夫妻关系,吕斌对原告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希望法院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南开区法院:原告举证证据不足,认定为个人债务
徐宴嫔成为第二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中,2起在南开区法院审理,其中一起借款130万,一起借款50万,借款日期均在2015年1月。
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徐宴嫔均辩称,对吕斌向原告借款之事并不知情,后因吕斌涉嫌刑事案件,才得知其在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对外举债高达1300余万元,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并有伪造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等涉嫌犯罪的行为。
“吕斌向原告借款时间,与其赌博、实施犯罪行为的期间相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其在短期内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所需,涉诉借款应属于吕文斌个人借款,不应与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徐宴嫔表示。
2016年1月29日,南开区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一同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对于“借款是否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采纳了徐宴嫔的说法。
南开区法院表示,根据已经生效的河西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虽不能认定涉诉借款被吕斌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但可以证明在涉诉借款发生时,吕斌存在赌博恶习,故涉诉借款虽发生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南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直接举债人吕斌已自认涉诉借款用于赌博,其配偶徐宴嫔又否认存在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时,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陈述不能认定借款使用为二被告的家庭带来利益,也不能认定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生活。 南开区法院认定,涉诉借款为吕斌个人债务,由吕斌个人履行还款义务。
宁河区法院:被告举证证据不足,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在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中,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
原告王某起诉称,吕斌在2014年向其借款498万元,合同履行中,吕斌返还部分借款本息,截至起诉,尚欠247万未返还。
对于这247万欠款,被告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点同样在于:诉争借款是否属于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
2016年9月7日,宁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宁河区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河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仅能证明吕斌存在诈骗、赌博行为,但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均未涉及本案诉争借款,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由吕斌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宁河区法院认为,被告徐宴嫔主张的涉诉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诉争借款不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宁河区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诉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宴嫔应当与被告吕斌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宁河区法院判决后,徐宴嫔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宴嫔主张吕斌将借款全部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了她的上诉。
“相同的案件却在我身上发生了不相同的判决结果,令我非常困惑。两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让我和孩子背着巨额债务无法生存下去。”徐宴嫔表示,自己将继续向天津高院申诉。
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结果公平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时候,他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而按照“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说是免除了债权人 举证的责任。
蒋月说,实践中“婚姻法第24条”受到了一些批评,因为有些当事人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在借钱时根本没有告知配偶。另一方对债务不知情,也没有分享到借来的这个债务的利益。到了法庭的诉讼过程中,主张不知情的一方,就变成了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人。
如果被告和原告都无法举证,来证明债务是否有给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带来利益,那该如何认定?“从现有的法律来说,更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龚丽梅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正因为这样,有很多配偶莫名为对方被背上了一生的债务,这么多年来这种案件太多了,这条规定确实有它的不合理性。
蒋月认为,实际上最清楚债务去向的是在借条署名的举债人,他才是真正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但是在实践中,他如果不能举证、不愿意积极举证,那么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就要来承担责任,就是说举证是一个人的,但是结果是要由夫妻双方共用来承担的。
“举证责任上分配的不公平,就有可能导致这个结果上的不公平。”蒋月认为,按照诉讼规则,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主张不知情的婚姻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是很困难的,“他(她)如果本身就不知情这个债务存在,也没有分享到这个债务的利益,如何来证明不知情的事情?”
“新增条款有待司法实践验证”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龚丽梅认为,新规出来后,大家的关注点还是会在举证这一块。“我如何证明这是赌债,那对方也不承认,现在欠债怎么会写赌债?因为赌债你去起诉法院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最终还是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龚丽梅认为新规是否能解决之前的问题,还有待于司法实践去验证。
“赌博等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司法的保护,问题是能否证明这个债务是非法的,拿到的钱是去从事非法的活动?所以还是举证的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新的规定在解决举证分配上的问题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没有提出新的规则。此外,哪一些情形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哪些情形可以排除负债所得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用生活,新的补充规定提出如何认定。
蒋月认为,在家庭行为和婚姻行为中,如果有人做了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事情,甚至是恶意要求对方来和他一起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公平的规则,当事人举证、请律师,都是没有办法来对抗另外一方的恶意的,“所以我还是会非常期待婚姻法在经济公平上,能够有更加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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