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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河南农民采“野草”获刑,该提倡“不知者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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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0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回家途中在山坡上采了3株“野草”,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原因是这3株“野草”其实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河南农民秦某的遭遇令普通人感到一丝凉意,原来“不经意”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对此,有观点认为应该“不知者不为罪”,这有道理吗?

  • 就野生植物的保护来说,普通人要跨过的专业门槛还是太高了。
  • 这起案件的一个关键点是——秦某是否明知道自己采挖的“野草”是兰花,甚至有采挖后出售牟利的倾向?
  • 虽然不知法不是抗辩理由,但确实可以考虑减轻责任甚至免责情形的存在。

对普通人来说,蕙兰的辨别门槛确实不低


兰花又叫兰草,可粗略分为国兰和洋兰。国兰即传统兰花,主要包括兰科兰属植物中的春兰、莲瓣兰、蕙兰、建兰、寒兰、墨兰、春剑七大类。除了“国兰”物种,兰科其它植物均可统称为“洋兰”。国兰内敛,洋兰艳丽,市场上洋兰的种类也远远超过国兰。

兰科是植物界第二大植物家族,包含2万多成员。但由于兰花多生长在森林之中,成长环境挑剔,所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又称华盛顿公约,中国是缔约国),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在中国,蕙兰的保护级别参照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


蝴蝶兰是一种洋兰


具体到蕙兰,蕙兰品种多,不同品种市场价值也不一样。2016年的陕西兰花节上,一盆7苗蕙兰标出了105万的高价。但野生蕙兰的品相一般不佳,价格不高。


标价105万的蕙兰,品种为“端梅”,市场价约为15万元/苗


可以说,在蕙兰的辨别上,除了少数植物学家和爱好者外,绝大多数人都是“无知”的。大熊猫等珍稀动物,在经过长年累月的知识普及和严格保护之后,其稀罕程度深入人心,保护特征一望即知。但就野生植物的保护来说,普通人要跨过的专业门槛还是太高了。这也是许多网友呼吁“不知者不为罪”的心理背景。


但蕙兰属于保护植物,采挖犯法,是否应是当地人的普遍常识?


关于秦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河南法制报的报道是——“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顺手”“无意间”都隐含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前提——秦某并不知道自己采挖的是蕙兰。但翻阅秦某一案的判决书,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蕙兰是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是否应该是当地人的普遍常识,取决于几个层面。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对野生兰科植物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责任?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做好了吗?蕙兰的辨别,采挖触犯刑法在当地是否是一种常识?秦某是否明知道自己采挖的“野草”是兰花,甚至有采挖后出售牟利的倾向?

关于第一个层面,据澎湃新闻报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因此有理由怀疑,卢氏县有关部门的监管保护不到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至于第二个层面。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河南卢氏县,2016年因采挖蕙兰而获刑的案件有4起,其他年份没有记录。这多少能说明两个问题:1、当地非法采挖蕙兰并不是个别现象。2、2016年卢氏县对非法采挖蕙兰进行了集中打击。至于秦某是否认识蕙兰、是否清楚采挖野生蕙兰要被判刑,则需要更多细节补充和证据支持,仅凭判决书无法进行判断。


虽然不知法不是抗辩理由,但确实可以考虑减轻责任甚至免责情形的存在。


秦某的遭遇很容易引起同情。现代社会法律条文众多,即使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也只能熟悉某几个领域的法律,需要专业分工。对于一些比较冷门的法律,普通人更是难以从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尤其在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之后,这种稍不注意就踏红线的恐惧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每逢类似案例,“不知者无罪”的口号就会喊得特别响。

传统上,刑法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以及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世纪以前,世界各国在处理刑法认识错误时,大多都坚持“不知事实免责,但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其背后的考虑是——1.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否则就是鼓励大家都当法盲。2.防止行为人以不知法律为理由而逃避刑事责任。

以秦某为例,如果他明确知道自己采摘的是蕙兰,但却认为法律允许采摘蕙兰,那这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知法不是抗辩的理由;如果他采摘的是蕙兰,却误以为自己采摘的是“野草”,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根据中国刑法学的认识错误理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因认识错误内容的不同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可能认识到有关事实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河南法制报的报道使用了“野草”、“顺手”、“无意”等词汇,如果这些说法出于记者的想当然,秦某实际上知道采的是蕙兰,那秦某的罪责就难以减轻。但如果报道的说法有依据,秦某真的以为是“野草”,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那法院的定罪量刑就很值得商榷了。

可以想见,普通人不小心踩红线触犯冷门法律的情况还会继续发生。虽然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不排除行为人特殊行为不应为罪的情形。如果一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民众无法避免,应该考虑减轻责任甚至免责。

信息来源:国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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