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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男子用2个身份证号码娶2个妻子 买4套房1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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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17: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海网5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拥有厦门户籍的孙某生,有两个身份证号码、两本户口簿。他利用这两个身份证号码,分别娶了两个妻子、在厦至少购买了4套房子和一个车位。

究竟是什么样的“神仙”,会如此神通广大?他的合法妻子怎么能接受这样的现实?有律师表示,该男子的情况可能已构成重婚,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形式来重复取得身份证及户口簿。


事件



男子被曝有两身份证号两妻子


孙某生祖籍河南鄢陵县。上世纪90年代,老孙带着妻子和一对儿女,来厦门创业、生活。

报料人曹女士是孙某生的爱人,“我们是1993年5月在河南老家办酒结婚的”,曹女士告诉导报记者,她老公有两张同一名字、不同号码的身份证。

根据曹女士委托的律师从厦门市公安局信息中心查询的资料显示:孙某生拥有“暂住”和“常住”两个不同的登记记录,其中暂住身份的身份登记中,出生日期标注为1957年,户籍住址为河南鄢陵县某村;而常住身份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户籍住址为湖里区某小区。“两个”孙某生的照片,可以断定是同一人。但这同一个人,却有着1957年和1960年不同版本编号的两个身份证号码。“厦门户籍的身份证编号是‘1960年版’的,河南户籍的身份证编号是‘1957年版’的。”

曹女士说,更离谱的是,她的丈夫并不属于她一个人,他还享受着“一夫多妻”的生活。“2013年时,他让孩子跟我说,他在外面有人了,要跟我离了。”曹女士为此去孙某生开的公司“讨个说法”,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有人告诉曹女士真相,“我才知道,他已经跟另一个女人结婚了”。

曹女士震惊,“我们都还没办离婚呢!当年从老家来厦门奋斗,我们的初衷是为了这样的生活吗?”


蹊跷



两厦门人在河南登记结婚?


曹女士和丈夫孙某生还没离婚,孙某生是如何与另一个女子结婚的?

“我当年没跟她领证,怎么跟她离婚?我是跟她有孩子,也生活过几十年,但不代表有婚姻事实。”孙某生否认自己和曹女士的婚姻关系。

但曹女士反驳:“当年我们俩的户口从河南迁入厦门时,交给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的材料里,我的身份备注是‘配偶’。”2006年,孙某生和曹女士还曾以夫妻名义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我以他妻子的法律身份,进行担保签字,才获得审批”。

关于曹女士检举孙某生有两个身份证号码的事,孙某生告诉导报记者:“1957年编号的身份证已经不用了,我现在用的是1960年编号的身份证”。

登记资料显示,孙某生与“二妻”李女士的婚姻登记单位是河南鄢陵县民政局。“孙某生和李女士都是厦门户口。两个厦门人为什么会去河南办结婚证?河南方面的民政系统,又怎么可能办理外地户籍人口的婚姻登记?”曹女士说,“这仅有一种可能——孙某生是用河南户籍和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的。”

但导报记者转述曹女士的上述质疑时,孙某生十分生气,“这是我的事,跟她有什么关系?跟你们又有什么关系?”


调查



用两身份证号买了四套房子


孙某生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是怎么办下来的?曹女士也不知情,“他做生意以后,在河南老家的关系很好,认识了很多朋友”。

律师从厦门市土房局调查的资料显示,孙某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在厦门购置了至少4套房产和1个车位。“产权登记上,他用1960年编号的身份证在前埔买了2套房子。而在这之前,他曾用1957年编号的身份证,在江头买了2套房子。”律师向导报记者出示了证据。

其中一套位于江头街道某小区的房子,是曹女士现在的住址,她一个人独自生活。“他用1957年编号的身份证办理厦门暂住证时,在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上,暂住地址写的就是我的住址。在这个住址的户口本上,我还是户主。”曹女士介绍,并出示了证据。

曹女士说,去年开始孙某生要求她搬离这套房子。而孙某生表示:“我们只看法院最后的判决。法院判给谁,就归谁呗,我干吗要跟她说那么多。”

目前,曹女士已经和丈夫孙某生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执。


律师说法



“事实婚姻”成立与否是关键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吴水霞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使用不同号码身份证的目的,就是欺骗他人、欺骗社会,使社会诚信体系受到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曹女士与孙某生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吴水霞律师表示,本案中曹女士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幸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第一个婚姻必须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即有效)的婚姻。

案件中孙某生和曹女士生活多年但没有领证,在法律上称为“事实婚姻”。而我国对这种事实婚姻既非一概否认,也不是一概承认,而是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的情况——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国家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其中一个再和别的男(女)人结婚,算重婚,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后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国家不予承认,领证后才承认。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领证,其中一个再和别的男(女)人结婚,不算重婚,不构成重婚罪。要想告对方,只能是与其领证。

所以说,曹女士只要拿出切实证据,能证明自己与孙某生在1994年2月之前就开始了“事实婚姻”,法律即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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