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910|回复: 0

[国内] 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5-31 11: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41 (23).jpg
微博截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楼主热帖
[热点资讯] 王大雷回忆与莫雷诺相知:莫逆之交 亦敌亦友
[热点资讯] 广东省市反诈中心成功拦截被骗资金120余万美
[热点资讯] 俄堪察加半岛附近海域发生强震 震级上调为7.
[热点资讯] 广东省工业用地出让期限调整 策略将更加灵活
[热点资讯] 美澳试射8倍音速飞行器 专家:中国要有反制技
[热点资讯] 高名扬《林海雪原》亮相 弃笔从戎演绎爆破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