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5日电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一名7旬吴姓老翁骑电动车行经朴子市松梅2号桥前,从路与桥墩间的缺口处摔落,跌落到大排水沟而溺毙,家属提诉公赔,法官认为嘉义县政府、朴子市公所未善尽防护措施之责,判2单位共同赔偿504万余元(新台币,下同)。
吴翁的家属指出,吴翁于2017年9月17日清晨5时许,骑电动车由北往南,行经松梅重划北路九松梅2号桥前,吴翁从路与桥墩间的缺口处摔落,跌到贵舍大排水沟下而溺毙。 家属认为,因道路宽度大于桥墩,路与牛挑湾小排水沟虽有防护水泥体,但桥前并没有防护水泥体,桥墩与路形成缺口,且此段道路没有路灯,路面或桥墩没有任何反光条、指示标志等防护措施,以致吴翁清晨骑车至此,未实时发现缺口,才连人带车摔下身亡。 因道路、桥、沟排等设施及管理有缺失,家属向嘉义县政府、朴子市公所、嘉南农田水利会提诉请求公赔。 而嘉义县政府、朴子市公所、嘉南农田水利会3单位均否认有管理权责,互相推诿,各说各话。 法官审理认为,嘉义县政府、朴子市公所对松梅重划九路设置管理未善尽管理防护之责,缺口外露于柏油路面末端,且周围毫无护栏或警示标志,判县府、朴子市公所连带赔偿吴妻172万余元、吴翁的儿子92万余元、3名女儿各80万元,合计约504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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