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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根据《补偿办法》,实施搬迁补偿的每户被搬迁人可获得一次性搬迁费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
《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搬迁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被搬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用于期房安置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同时,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提前1天每户奖励1000元,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原则上为20天,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0天。
值得注意的是,被搬迁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被搬迁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的,且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搬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手续审核标准。如被搬迁人未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如被搬迁人已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
(二)补助标准。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三)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以被搬迁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的80%;非临主要街路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的60%。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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