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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非法聚众上访,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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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09: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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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上午,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勤民警接报警称有人纠集多名群众在市信访大厅喧闹,严重影响信访秩序。接报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治安、巡警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警力迅速到现场维护秩序。到达后,发现现场有三十多名上访人员聚集在信访大厅,现场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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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黄冠东:
经过排查,我们迅速锁定了涉嫌纠集多名人员非法到信访局信访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杰等人。经过工作,我们于当日(6日)的下午15时左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7日下午15时和18时又分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杰和李某,经过我们审查发现,李某、刘某还有张某杰等3人因为被某水产养殖公司拖欠工资,跟老板发生争吵后到市信访局信访,在工资的问题得到解决以后,又以公司的计重秤缺斤少两为由在微信群里面纠集了其他船主、船员等三十多人到市信访局聚集上访,造成信访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目前,李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已被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呼吁广大市民要理性上访,合法维权。

微信图片_20191012085659.jpg

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行秘股股长 蔡焕平:
信访不能任性,维权必须合法。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把情况变得更复杂,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必须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常的渠道依法理性的表达诉求。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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