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洪广凭)近日,陆河县河田镇政府发出《关于在县城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在县城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禁止在县城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为东至河东桥,西至螺河西路(含岳溪广场),南至河中路(含河中路两边)、陆河大道南段道路两侧(含九花塘),北至河北油站-人民北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含富前路两边),禁止燃放时间为1月11日至2月10日。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该县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还规定,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县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