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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凡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确有困难,可自愿暂缓缴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上述参保人,如确需暂缓缴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每月1日至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只需选择一次,系统将自动将参保人缓缴时间延续至年底,无须每月选择。
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的月度,参保人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补缴时,参保人可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逾期未提出补缴申请的,社保部门将不再受理。
在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如果参保人遇到需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情况,可以自愿选择先补缴暂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如参保人已经办理完了上述业务,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补缴申请。
另外,对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选择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按照“分险种补贴”“缓缴缓补”原则,先行补贴正常缴费的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在补缴费时再给予补贴。
此外,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在暂缓缴费范围,应正常缴纳。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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