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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这名男子向全镇人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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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0: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9日
就有一名群众在偷扔垃圾时被当场发现
经过环卫工人批评教育
该名群众将垃圾带回家
等待垃圾收集车到达后再进行投放
微信图片_20200824093851.jpg
暗访拍摄偷扔垃圾照片

但下面这种行为
就坚决不能忍了
8月20日晚
在碣石二中路
一袋垃圾竟然从天而降

在发现该情况后
环卫工人随即向镇执法大队报告
镇执法人员经过挨家挨户排查
最终确定该垃圾是从一栋宿舍楼六楼抛下
随后
镇执法人员将抛弃垃圾人员李某某
带回接受调查
在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后
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羞愧
在签下保证书后
李某某还录制一段视频
向全镇人民道歉
并希望大家以此为戒
严格遵守环卫工作规定
共同维护碣石环境卫生


李某某道歉视频

微信图片_20200824093856.jpg
李某某保证书

高空抛物或随意丢弃垃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临时摊档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并可以每头(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前
就曾有一名妇女因乱扔垃圾被发现后
不仅不愿改正还殴打干部被依法拘留
为坚决整治此类乱丢乱放生活垃圾行为
确保辖区环境干净整洁

日前
碣石镇政府发布告知书
明确自8月15日起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投放”模式
每日投放时间为早晚6:00-9:00
在此时间段外严禁垃圾出户

微信图片_20200824093859.jpg

此外据了解
从8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
碣石镇将持续开展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监督曝光行动
通过环卫工人、村(社区)干部、执法人员
暗访拍摄、调取监控、走访询问等方式
对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的人员
进行公开曝光
以此教育和引导群众摒弃不文明行为

我们应如何做好垃圾处理呢?
01 以身作则
提高个人文明素质,在规定时间外不将生活垃圾放置在室外,不往窗外楼下抛弃烟头、果皮、生活垃圾等物品。
02 加强管理
自觉落实好“门前三包”,做好房前屋后卫生保洁,避免形成卫生死角;不将垃圾、拖把、花盆等物品挂在阳台外或放置在空调外机及窗台上,以防意外发生。
03 广泛宣传
对家人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应常提醒、多教育,养成在规定时间、规定位置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杜绝出现高空抛弃垃圾行为。
04 制止举报
树立主人翁意识,发现随意丢弃垃圾、高空抛弃垃圾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明知故犯、知错不改的,可拨打镇环卫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0660-8680444),共同维护碣石环境卫生。

来源:卫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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