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消费者在美容院的“利诱”下交了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办理了美容卡,中途想解除合同难,到期要求返还预存款难。近日,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预存消费,商家期满“爽约”被判赔的案件。
2017年10月19日,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一家美容院推出充值消费返现活动。孙莹当时交了5万元,美容院给了她一份《充值返利协议书》,并出具了收款收据。
两年期到,美容院老板王莉却拒绝按当时的约定返现,并表示孙莹可以继续美容,直到当初交的5万元消费完毕时止。明明是已经全部按协议消费完毕,凭什么说自己没有按协议消费完毕,但消费记录在美容院手里,孙莹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2020年4月,孙莹将美容院起诉到法院。
王莉表示,根据店内记载,孙莹并没有在该店24个月内将5万元全部消费,所以其丧失要求返现权利。
孙莹强调,自己确实在2年内将5万元消费完毕,每次消费都有记录,但记录本保存在美容院。由于这5万元消费仅限于固定的三个美容项目,为此她还在其他美容项目上还额外支出了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院没有证据证明孙莹未按约定消费,美容院应返还孙莹预存款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性资金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一审判决后,美容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2年期限已到,美容院辩称孙莹没有按协议书消费完毕,但却未提供孙莹的全部消费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现实生活中,预存消费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店铺关门、老板卷款走人现象。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弄清预存消费到期时间、消费项目等细节,妥善保管发票、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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