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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佩戴口罩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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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12: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继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疫情,为防止疫情扩散,汕尾市政府陆续采取了隔离管控、出行管理、禁止堂食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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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包括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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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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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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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在汕尾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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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不配合防控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开展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重要措施之一,对早发现早治疗至关重要。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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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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