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一些地方开始尝试招募“新村民”,这些新村民通过各种方式入住村庄,成为村里的新人,他们对参与乡村建设行动有很好的积极性,但身份资格受限,常常只能讲贡献,难以得回报。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完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其标志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涵盖获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宅基地使用的权利、请求分配集体权益的权利、集体财产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以上权利对村民生产生活来说十分重要,但是有些村民特别是有能力的“新村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后,成为了农村内部的“外地人”。
他们中很多长期生活在本村,通过劳动或者资金的投入为村集体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在很多地区正是新村民的加入才让原有村集体经济开始焕发活力,但是由于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在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时,因为不符合最基本的认定标准,因此未将该群体纳入认定范围内,由于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难以全身心参与到村庄发展中。
乡村振兴需要农民参与,需要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各地也在探索一系列的政策实践,如积分制、红黑榜等,来鼓励农民参与,也初见成效,但是如果不能改变当前农民参与村庄发展的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也就难以真正发挥村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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