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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 不能让营销短信“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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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9: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部近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电商平台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彰显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近年来对垃圾营销短信的投诉呈现集中爆发之势,其中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垃圾营销短信的“泛滥”一度对消费者正常的休息和生活造成干扰,亟需在垃圾营销短信上立规整顿,还消费者“一片安宁”。

  垃圾营销短信“扰民”是电商平台滥用“知情同意”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表现。具体而言,就是一些平台诱导消费者填写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时,均未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或者利用平台规则制定的优势地位,将用户的“默示同意”视为“同意”;更有甚者,即使用户选择拒绝营销广告,也置之不顾,向目标用户发送垃圾营销短信,给用户造成困扰。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知情同意”成为平台处理用户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也为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那么电商平台怎样才能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标准?一方面是“知情”,平台要以清晰、明确且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让用户真正了解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内容等;另一方面是“同意”,该同意应当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换言之,平台只有以清楚、明确且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事项,并且得到用户明确、自愿同意后,才有权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营销要处理好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平衡。对于个人信息而言,“保护”和“使用”是一体两面,也贯穿于信息保护立法的全过程,不可偏废。国家鼓励对个人信息正常、合法、有效的使用,以激发出个人信息所蕴藏的巨大活力。但是,倘若平台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不仅违反法律规范,更会侵蚀消费者信任,恐怕难有预想的营销效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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